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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言论坛-纪念丹诺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4/8/12  浏览次数:1985


像律师那样去战斗!

——纪念丹诺律师逝世七十周年

  

丹诺律师(1857——1938)

  

  嘉宾:

  赵国君 律师观察 主编

  张星水 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贺卫方 北京大学教授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范亚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田文昌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所

  钱列阳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所

  李肖霖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所         

  丁锡奎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莫少平律师所

  王  宇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所 

  孙国栋 《律师文摘》主编

  杜兆勇 学者

 

 

  主办方:律师观察网

  协办方: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摘》

 

  主持人:赵国君  律师观察网 主编

  评议人:张星水  京鼎律师事务所

  时间:6月18日(周三)下午三点

发言稿-纪念丹诺(1857-1938)逝世70周年

 

发言人:张星水

 

今天,我受中国律师观察中心暨赵国君先生的委托,在与会的诸位法学名家和律师同仁的面前,介绍一下美国近代的大律师丹诺先生的生平事迹,我本人才疏学浅,勉为其难,这也算是抛砖引玉吧,不周之处还敬请与会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1857年(中国清朝咸丰七年)生于美国俄亥俄州肯斯曼镇,1938年(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卒于芝加哥,享年81岁。值得一提的事,在他出生的前一年,美国另外一个雄心勃勃的民间律师林肯先生正式加入美国共和党。

 

丹诺虽然是一位杰出的大律师,但是据本人了解,其人在美国现代社会里却并非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也无疑说明美国社会的杰出律师众多纷纭,许多人甚至成为了后来的美国总统和参议员,而丹诺先生只是其中的一位佼佼者。但是,可能是由于墙里开花墙外香的文化差异现象,丹诺在中国大陆的律师界却是一位耳熟能详的知名人物,事实上,丹诺的自传早在民国时代就已经在中国流传,胡适曾说:“这是一个最可敬的美国人的自传。” 正是得益于丹诺传记中文本在中国大陆多年来的成功发行,使得许多中国的律师,尤其刑事辩护律师知道了丹诺的名字和生平事迹。

 

客观的讲,丹诺作为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其在司法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十分突出的,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在50多年的法庭生涯中,丹诺以坚定的正义信念和执著的道德勇气,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其雄辩的措辞,激烈的场面、娴熟的技巧、跌宕曲折的辩护过程,赋予律师这一理性思维的法律职业以美国西部牛仔式的激情色彩,丹诺因而被美国媒体誉为律师界的老狮子,足见其法庭上的雄迈豪侠的气魄与才华横溢的激情四射,不仅震慑住了辩论对手,也征服了陪审团的内心世界,最终赢得了法官支持的法锤。

 

援引《丹诺自传》,丹诺代理过的经典案例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等名噪一时的经典案件。丹诺在代理上述案件中,发挥了其出色的辩护才能,发表了许多精彩绝伦的辩词,仅举一例就可以管中窥豹,对于丹诺在辩护之中富于哲理的思辨才华略知一二。丹诺在为一个少年嫌疑犯辩护时这样在法庭陈词:“为什么他们要杀死小波比· 弗兰克?尊敬的人们,我知道宇宙中的每一个原子的生命是捆绑在一起的。我知道把一块卵石扔到大海里,不会不影响每一滴海水。我知道每一个生命都和其他的生命无可避免地混合和编织在一起。我知道每一个有意识和无意识影响都会对每一个生命机体产生作用和反作用,没有人能安排宿命。我知道所有的生活由一系列无限的机会组成,有时结果是这样,有时是那样。我和其他人一样,都没有无穷的智慧来弄明白……为什么这个小男孩的生命要和30年前神经错乱死于德国的尼采联系在一起呢?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确实是……”。

 

鉴于丹诺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贡献,美国的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对其做出了比较客观公正的历史评价(详见由赵国君先生提供,由我们翻译的5个书面会议材料),为了节省时间,就不在此一一赘述。

 

丹诺不仅是一位杰出的辩护律师,同时也是一位成功的演讲家、政治活动家和散文作家。据《丹诺传记》介绍,其著作有《波斯珍珠》、《法明顿》、《抗拒并非罪恶》、《以牙还牙》、《犯罪的原因及其处置》、《无神论与异教》等作品。另外,丹诺代理过的一些经典案例,曾经被搬上了电影荧幕,例如,电影《风的传人》中的“斯科普斯猴子讼案”,就取材于丹诺为田纳西州的进化论者出庭进行无罪辩护的司法杰作。

 

丹诺的精神,我概括起来就是美国的精神。

第一、在政治层面上,就是林肯于1863年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所阐述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美国立国的宪政精神,同样是作为律师出身的职业背景,丹诺也是林肯的忠实信徒。

第二、在精神层面上,就是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阐明的法学家的贵族精神与其平衡民主的精神,即如何运用法律来消弱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又捍卫了民主的原则与制度,毫无疑问,丹诺用自己睿智杰出的法庭表演艺术证明他本人就是这方面的行动大师。

第三、在制度层面上,丹诺的工作体现了司法权如何纠正民主的偏差,如何约束和引导多数人的运动而又从来不禁止这种工作,从丹诺为带有左翼倾向的劳工组织的合理辩护中就可以印证这一点,他反对苛政与剥削,但是他也反对暴民与革命。他本人曾经一度同情过共产党,但是他却拒绝加入共产党。用今天与会的宪政学者范亚峰博士的话说就是,丹诺先生信奉中道的自由主义。

第四、在思想层面上,丹诺是一个标准的自由主义者,虽然他天然同情弱者和无权者,在为底层劳工辩护时表露出一些左翼倾向,但是,他本人却绝对是一个哈耶克经典意义上的“自由秩序”的信仰者和维护者,因为,他捍卫的是自由,反对的是奴役。自由是公民私权利的基石,而奴役则是国家公权力的恣意妄为。今天与会的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也是像丹诺这样坚定的自由主义者。

第五、在宪法层面上,丹诺的工作无疑是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坚定捍卫者,这一点毋庸置疑。在其出庭为宣扬进化论的中学教师所进行的“上帝与猴子”之诉的辩护中不难看出:丹诺始终是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的坚定捍卫者与实践者。当神权与世俗发生冲突的时候,他坚定地站在了世俗社会的一边,坚定地捍卫美国社会政教分离的宪政理念,为此不惜得罪在美国南部势力极大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势力。

第六、在个人修为层面上,就像美国的建国元勋之一富兰克林一样,丹诺身上充满了闪光的美德,我概括起来有一下几点:

1、不畏世俗与宗教的权威、敢于冲破传统的藩篱;

2、崇尚正义、嫉恶如仇;

3、悲天悯人、同情弱者;

4、博学多才、智慧过人;

5、采取实用的功利主义原则处世,不墨守成规,不教条主义;

6、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惜挑战公众。

 

正是基于上述同时代的正常人身上一般不能同时具备的美德,成就了丹诺一生中不平凡的辉煌事业,使得他最终修成正果,成为了美国律师界的一代宗师。如果我们回顾当代中国,会发现一位能够与丹诺先生相媲美的人权大律师,他的身上同样具备着丹诺身上的诸多美德,同样像丹诺先生一样才华卓著、善于雄辩、弘扬正义而又悲天悯人,他就是我们律师界同仁所共同敬仰的张思之先生。

 

 

赵国君:是该谈谈律师自治了

——也谈律师协会的性质

 

 

      新的《律师法》已经于61日实施了。律师们对这部修订的法律充满了期待,因为许多突破性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的权利,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的话,律师执业的环境会改善许多。

 

     但是,新的律师法在对律师协会的规定上却按部就班地沿袭了以往的表达,依然强调自律性,而非自治性,一字之差,不但反映了观念上的保守,事实上也没有反映出时代的要求,新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认识令人担忧。

 

     众所周知,行业组织的管理通常上都是自治的。严谨的、规范的行业管理里面有自律的要求,但自律却不能涵盖自治。自治的范围比自律大很多,它不但有消极的自我约束(自律),还有主动的自我管理。如果说,自律体现在职业认同,荣誉的珍视等方面的话,是比较的,那么自治却是实实在在的规则治理,是务实的,行业组织既要制定管理规,又要推布执行,只能是有权力行使的积极自为状态,而不是被动、务虚的自律。所以,行业自我治理应该是全方位的,有制定行业规范的权力,也可以成立惩戒组织,甚至自我处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以美国为例,美国不仅各州律师协会有权制定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约束本州律师,美国律师协会也有较早的、比较成熟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虽不强制实行于各州,但对全国起着道德指导以及纪律处分程序方面的作用,并努力统一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使其适用于各个司法管辖区。规则制定权在律师协会,实施规则方面律师协会也起着重大作用。当事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州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如果律师协会认为有理由对律师进行处分,它会到法庭提出起诉。律师协会有权实施纪律处罚,如发表声明公开批评,也可以实施更严厉的纪律处罚包括暂停执业,甚至是由律协纪律委员会永久取消律师执业资格,处罚权当然在律师协会。美国做法的核心内容道出了律师管理的真谛,那就是:律师不能直接受控于国家,必须保护法律行业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律师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独立于国家控制的管理是真正的自治,而不是什么羞答答的自律。可见,以自律界定行业管理性质体现的是,在律师管理方面国家控制的观念占了上风,证明我们还没有认清或不能认同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质,还将律师作为一个治理社会的工具来对待,是不能尊重律师行业的本质属性的表现,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误读。

 

     误读的结果是律协在保护律师权益方面没有真正起到作用。现实生活中许多维权律师受到打压、跟踪,少见律协营救的身影,因为他们在自律;许多政府部门强加给律师的繁重任务律协总是照单全收,因为他们在自律,甚至许多劣迹斑斑的律师得不到清理,不了了之,也是因为他们在自律。缺乏一种主动出击的、以保护律师权益为本位的管理,不但于正确的方面无所作为,即便是自身的民主化管理,比如民主选举、财务公开这样手到擒来的举措也迟迟不见天日,律协成了司法部门的得力助手,律师生活中的赘生物,二政府二婆婆的称呼不是偶然的。

 

      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律师行业的大发展有目共睹,用一句话概括应该是,这是律师不断社会化并且已经社会化了的过程。律师纷纷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属性上退下来,变成了如今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国家保姆式的管理上退到了市场社会的汪洋大海之中,已经走上社会化大发展的轨道上了。经过三十年的历练与捶打,律师界已经拥有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资源与能力,专业化队伍在壮大,职业共同体精神与职业自治的机制已然形成,在广泛的社会参与中,社会对律师有高度的职业认同,律师职业的社会化运动就是行业化机制逐步形成的过程,这个变化自然要求的是行业治理而非国家控制;是自治,而非政府统制下的自律。律师的身份属性与生存环境早就变了,管理方式却还是老一套,这已经不是观念保守的问题了,而是不能跟上时代变化的反映。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序言里明确规定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协会不能成为自律组织,必须是自治组织。自律是一种消极自由,自治具有积极主动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整顿的意旨在,符合律师行业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的特点,也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包括统制者津津乐道的两结合管理模式在新的律师法中也是旧况依然,这是为什么?

 

     所谓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是93年以来一直实行的所谓司法部律改方案的一部分,即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个管理模式的初衷是好的,在律师还没有完全社会化之前,国家权力,当然主要是体现在司法行政权上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运作,为律师业提供扶持,算是律师没有自力于社会之前的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在15年大发展后的今天,律师自我治理的模式已经成为可能,两结合的模式亟需调整和反思。

 

      新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则规定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还不是直接领导,律协管理强调的则是行业管理,这些都是大的、原则性的规定。可是,细查后面的处罚与惩戒的规定就会看出司法部门可不是监督和指导那么简单,它完全掌握着对律师管理的绝对大权。而作为行业管理的律师协会的作用是有限的,不但制定规则时要向司法部门备案,接受事后监督。对律师惩戒的权力也十分有限,不过是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接受培训这样软绵绵的权力,即便涉及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权的时候,也必须经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罚没款项上缴国库,热乎热乎手而已。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也不过是有权建议而已。谁掌握着处罚谁就掌握着终极权力,由此可见,律协从某种意义上只是司法部门的帮工或雇员,两结合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结合,而今至多是主从关系或有附庸关系,否则就是大律师所批评的以大吃小,可见,真正管理律师的机构就是司法行政部门。

 

    除此之外,律师是否必须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能另立中央,另行自发成立行业组织的问题也有违反宪法结社自由之嫌。比如,律师能不能够成立另外一个自治联盟?中小律师饱受盘剥与工作之苦,能不能够成立一个互助组织来应对行业内的不平等待遇?或者,能不能自发成立一个全国意义上的专业委员会,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甚至制定技术标准?律师不但有加入全国律协的自由,也有不加入的自由,当然也有另行组织、加入其他协会的自由,这些都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律师法》绝口不提有这样的权利,同样有悖律师行业发展的规律,管理上国家控制的态势异常明显。

 

    指望着新的法律改变一切是不现实的,但是新法里关于律师协会的界定因循依旧,没有新意,不能不让人担心:这样的律师协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能否给发展中的律师业带来促进?时代呼唤着律师行业的自我治理,所有关心中国律师发展的人应该看到这一点。

 

(赵国君:中国律师观察网(www.ccwlawyer.com)主编)

 

 

 丹诺背景介绍:

 

克劳伦斯·丹诺是美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律师、演说家。他的律师生涯伴随着19世纪后期到本世纪初期社会发展过程中急剧动荡的历史阶段,因此集中体现了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轨迹。丹诺一生所参与辩护的众多法律案件涉及到劳工问题、种族问题、宗教问题、地域冲突问题等社会重大问题的各个方面,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他几十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的辩护使一百多人免除了死亡的厄运,使成千上万的贫苦劳工得到了基本的生存保障,更使无数备受歧视压抑的黑人获得了勇气和尊严。他以自己的不懈努力使律师这一职业不再仅仅是一种谋生和段,而是成为改造社会、关注人类、宣扬爱心、救助弱者、追求自由、激扬美德的一项崇高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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