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三月风》杂志社 资深记者
周鸿陵: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 院长
李 健:公益人士
韩 冰:汉卓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古 川:新时代杂志 主编
王光泽:“21世纪经济报道” 资深记者
刘怀昭:“星岛日报” 记者
熊 伟:“法制日报” 记者
张冬青:《法治与社会》杂志 首席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薛宝玲案”法律援助团成员:明亮 张玉成 袁治杰 林峥 吴云 王立勇
时间:2004年7月30日下午2:00
地点:北京西郊五塔寺天则经济研究所
主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律研讨会
王振宇:各位下午好!我是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所长助理,同时又是中评网的负责人,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是一个民间的学术团体,是一些经济学家共同创办的NGO组织,这些年我们一直从学术研究到关注一些社会现实问题,比如说孙志刚案件,孙大午案件,还有北京动物园的拆迁,还包括其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而且背后涉及到一些制度意义的案件,我们都深入的进行讨论,推动制度的进步。前一段时间,张星水律师,还有法大一些比较热心的同学找到我,提到了这么一个案例。我们觉得这个案例非常有意义,我个人觉得,这个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它发生在收容救助站,而且我们以前就曾对收容遣送站的条例废除而努力过,现在变成救助站了,现在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为什么呢?可能有一些制度问题。还有一个我比较感兴趣的,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具体的制度,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以我想这是一个有意义的个案。我们想以天则所和中评网为学术单位举办这么一个活动,非常感谢各位的老师,媒体来参加这次研讨会,我就说这些,下面我委托张星水律师作为这次会议的主持人。
张星水:大家下午好!首先作为薛宝玲案的法律支援团非常感谢天则经济研究所和中评网能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平台来和与会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朋友,还有学生志愿者在一起讨论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学术议题。对于中评网和天则所首先表示感谢。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专家、学者,还有一些在司法实务领域里面非常活跃的律师、法律顾问,还有包括政法大学的一些研究生,在校生。我稍微介绍一下今天的与会嘉宾。
巫昌祯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也是全国政协常委,巫教授的头衔比较多,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在法律方面非常有建树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冬教授,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的胡安潮教授,这也是非常著名的中青年法学家;滕彪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师,滕彪博士在2003年和许志勇(音)博士,俞江博士曾经就孙志刚案件向人大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后来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修改和废止,滕彪博士非常关心立法前沿的一些案例,做了很多工作。李柏光博士,杜兆勇先生,他一直关注社会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另外他对法律这一块儿也有一些独到的研究和创新。这边是韩冰律师,韩律师过去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经做过很多年的检察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韩律师旁边的是李和平律师,也是一个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然后是李健先生,他是民间维权人事,也是过去的公民维权网的创始人,很关心一些社会领域的侵权案件,一些弱势群体的遭遇,李健先生都很关注。周鸿陵院长做公民教育很多年,在公民教育领域很有建树,这是与会的一些朋友。当然了,我们还有很多朋友,来自新闻界的,还有学术界的。对于大家光临这次研讨会表示非常感谢!
我把这个研讨会前期的活动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这个研讨会,一方面我们长期以来关注精神领域,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另外一个原因,政法大学的学生支援团,今天有一部分是政法大学的学生,他们可以说是非常有良知的,因为他们在政法大学的门口遇见薛宝玲,遭受侵害的一个弱者,政法大学的学生见到这个,拔刀相助,专门成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团来帮助他,对薛宝玲提供法律援助。这个案情我们下面就请滕彪博士详细的介绍一下。另外你也介绍一下这次研讨会的内容,请滕彪博士发言!
滕彪博士:我是怎么样知道这个案件的呢?实际上是明亮5月底给我打一个电话,他说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来了,就住在政法大学边上,说一定要我过去看一下。第二天我就过去看了一下当时的薛宝玲,王建国,还有政法大学的几个学生,我们一块儿听王建国来讲整个遭遇,不仅仅是当天薛宝玲的案件情况,而且这个案件发生之后,他遇到的种种遭遇。由于收容遣送站刚刚变成救助管理站,在这个期间发生薛宝玲案件,我觉得是具有很典型意义的。而且这个案件经过地方媒体和《南方周末》,新华社,很多地方都有报道,现在看来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我们在一块儿也开过几次会,从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角度来考虑一下,能不能通过薛宝玲案件来推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有法律实践方面的一些讨论。
在座很多都知道薛宝玲案件,都有材料,我就简单的把这个案件基本情况介绍一下,我用很短的时间,把这个基本情况说一下。薛宝玲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下岗女工,2003年秋天他和他丈夫王建国到广西去打工,2003年9月9日,8月1号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刚刚生效,他就是在那儿生活没有出路了,听人指点可以到救助站救助,他就去了南宁市的救助站。南宁市救助站决定给他救助,安排他住在二楼的14号宿舍,和薛宝玲住在一起的有另外两个妇女。王建国说,当天有一个保安叫马兴发,他下楼说让这些接受救助的男的一块儿去看黄色录像,这些人就没有答应他,马兴发喝了很多酒,又看黄色录像。在9月14号凌晨,他就到了薛宝玲的房间,对薛宝玲进行强制的猥亵,而且是前后三次对薛宝玲进行侮辱,致使她下身出血,身体多处受伤。很多很多人听到王建国讲当天发生的事情,都没有办法控制,情节极其恶劣。案件发生之后,南宁市的民政局试图掩盖这个事情,阻止王建国去报案,把他关在民政局的一个宾馆里面,不让他打电话,每次一出去都被保安给拦回来,等于是对他进行非法拘禁。后来又通过哄骗的方式,让他回到陕西,并付给他1800元钱。在这之后,王建国发现他妻子薛宝玲出现异常,晚上经常大喊大叫。2003年10月17日,王建国领着妻子到南宁市公安局报案,这是前期的基本情况。在座的很多同学,律师都到王建国和薛宝玲住的地方看过,薛宝玲从头到尾就是只会说一句话,我没有犯法,没有犯法,是非常典型的精神病症状。
《南方周末》的报道,新华社的报道,还有广西当地媒体的报道地这个材料上都有。后来2004年2月,马兴发因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建国又起诉南宁市民政局救助站和保安公司,要求赔偿,前不久做出民事判决,酌情判处救助站和保安公司支付1000元的医疗费和部分其他费用两千元。由于他生活非常困难,妻子又是精神病比较严重,又没有钱看病,他去南宁又遭到民政局,公安局的追赶、迫害,在广西大学的一些法学院的学生告诉他来北京,来中国政法大学,就到了政法大学门口,就发现了后面的事情了。这也就是我们今天请各位专家,各位学者,来研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个背景,也是这个案件的一个基本情况,我就说这些。
张星水:下面我们进入研讨会研讨的阶段,首先我们请与会学者发言,发言之后再自由发言,最后是自由提问,我们首先请巫昌祯教授。
巫昌祯教授:这个案子的过程我听说过,因为是女同志比较关心妇女的问题,我们现在正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人身权利这一块儿也是有很多思考,这个问题先不说,是立法的问题。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震惊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我看了以后非常气愤,孙志刚案件是2003年中央电视台作为一个重点事件播出来了,这一点我觉得很好,这次薛宝玲案件又提出来,是很好的。说明我们这个社会非常关心社会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关注他们的安危,为他们呼吁,这我是支持的,我觉得这个事情是非常有意义的,对立法,对执法都有意义,对学术讨论也是有参考价值的。
首先这个案子是一个刑事案件,他是一个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刑事判决书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证据也摆了很多,大家看的很多,也认证了,的确是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刑也判了3年,刑法有关规定是五年以下徒刑,这是《刑法》237条规定的,他不谈情节,就是以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方法猥亵妇女,或者是侮辱妇女是五年以下,我觉得案子的情节应该特定。首先它是值班的保安做出这种事,的确令人不能容忍,而且规定管理女性的应该是女性的上去,他男性就上去了,而且应该两个人,他一个人就上去了,这个管理太混乱了,太不负责任了,对救助人员简直就是歧视,不当人看,你是干什么的,求助来的,我随便怎么样都可以。材料里面说得很清楚,那个情节我觉得特别恶劣,这是一点。
发生在救助站里面,让人怎么想,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讽刺,你救助人家的,不是侮辱人家,简直是太明显了,这个情节特别严重。而且后果也是很严重的,这个妇女已经是下身流血,伤痕累累,而且后来精神失常,法院也认定了,这个后果摆在这儿呢,很清楚。而且令人气愤在那儿呢,救助站人员的话,反应出来简直是不能让人容忍,她是装的,那么捅两下算什么,这把妇女的人身权看成什么样了,性权利也是人身的一个权利之一,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第一点我觉得这个量刑太轻,五年以下,他判了三年,他根本没谈情节问题,只要构成威胁的就判五年,法院判决书的理由还可以,材料说了很多,结果是不怎么理想,这是一点。
第二点,民事上赔偿的问题,开始是哄他,老百姓不懂法,普通的老百姓不懂法,把他哄骗走,你别见记者,也是以非常低廉的价格,1800就把他哄走了,这简直不是什么赔偿,而是打发走。但是问题还是存在,返回来又报案,在报案这一点上也是有问题的,限制他报案,不让他报案,让他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但是问题总是要暴露出来的,他第二次又到了广西去了,又反应出来了,这次反应出来,就报案了。报案了以后呢,救助站就变脸了,很凶,原来是好说歹说把它哄走了,这一回原形毕露了。这1800块钱根本谈不上赔偿,不叫赔偿,就是打发走了,最后民事判决里面,赔偿也是太少了,根本不应该,所以说这几个问题比较明显。我们现在这么做,还是为民请命,为群众呼吁,为弱势群体呼吁,他们的确是需要人帮助。政法大学这方面还是做得不错,前几年出了一个案子,有一个老头带着一个小孩儿,家庭问题,法院判的房子也拆了,他到处流浪,政法大学还募捐,帮着联系法院,我觉得还是很好的。这个事情老百姓面向群众,发现群众有困难,想方设法的帮助他,动员大家,呼吁大家来帮助他,这个我非常支持,我觉得这些学子非常可爱,应该支持他们。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案子讨论讨论很有意义,从法律上,从制度上来谈,从管理制度,民政救助站的制度,和管理方面的漏洞等等谈起,谈到刑法判决书上的不足,量刑的问题,民事上的判决就是赔偿太低,根本谈不上赔偿,根本就没有赔,说实话,这几个方面努力。募捐当然也是一方面,但是还是要靠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这个女性等于是不能工作了,是下岗女工,基本上已经精神失常了,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都写得很清楚,这一点已经认定了,民政救助站是不可能推卸责任的,赔偿是必然的。而且还谈到了民政局,民政局一点责任没有吗,他的责任可能不是主要的,但是他应该负责,他负责监督、管理他的领导,好象是一切都没他的事了,对他的要求有点太不严了。我们政府是代表人民做事的,救助站也是救助人民的,你是领导,怎么能推责任不管。现在我们国家很多地方出的事故,市长还负责呢,市长也没管你呀,他主管范围内的,就是他的事,民政局就是管这一摊的,你逃脱得了责任吗,他也应该负责任,三个被告都应该负责任。不管是什么样的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都要负责任,不能推托。我就简单说这些,我的看法不一定对,看了这个案例以后,还是很激动的,这个案子发生在现在,不可理喻,现在很多的保安素质太低了,现在的保安很多都可以打人。最近我们开法学年会,有一个学者到琉璃厂买一个礼品送给外国人,发生一点小纠纷,保安拿着鞋底就打,脸打伤了,眼睛打肿了,现在正在检查,北京怎么这么多问题,保安这是一个实际问题,保安这方面怎么这么随便。还有很多商店里面,都有打死的,简直是不可容忍,所以说这个也提醒我们,不要意味保安穿着制服就了不起了,执法者,没办法,没法跟他对抗。其实保安什么都不是,保安也要讲一点条件,什么样的人才能当保安,随便的一个人就能当保安,实在是太不负责任了。不光是代表一个老百姓了,穿着制服,是执法者。所以说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政府应该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应该对人民负责,特别是对于弱势的人民,我们现在已经提到这个问题了。下岗工人,或者是农村等等,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农民也进来不少,这也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昨天我看电视,农民小学不让办了,很多农民的孩子都没地方上学,这个问题需要研究。今年人大开立法会,起草一个《农民权益保障法》,很突然的就提出来了,这个问题还是很重要的。权益没人关心,所以说这个农民权益的保障法是挺那什么的。现在老百姓的权益,权利保障法也应该提出来。我简单就是谈这么多,抛砖引玉吧!
张星水:刚才巫昌祯教授做了精彩的发言,表示感谢,下面请李显冬教授发言!
李显冬教授:各位同志下午好,巫老师刚才讲了一点,我觉得很受启发,我就想就几个法律问题谈几点感受。第一个法律问题,刚才巫老实说得比较重要,刑法上讲,刚才巫老实说得很清楚,法条规定了,他应该是五年以下,可是我们大家从感觉上,所有的同志感觉,这是一个非常恶劣的案件,属于情节比较恶劣,应该加重处罚,怎么还能减轻处罚。第二,刚才我和巫老师在研究的时候提出一个问题,从民法上来讲,即使是我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先放在那儿不谈,我们就是谈人身损害赔偿,一个人得了精神病算不算病?这是第一个问题。如果精神病是病,精神病是不是残疾人?如果是残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精神赔偿金,是不是一千块钱就能算精神赔偿金?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问题。把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病老是放在一起研究,有点不太对了,精神病是后果是不是严重,是属于侵权程度的问题,而精神损害赔偿是说,你本身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性行为的猥亵,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不管是贞操权,或者再广泛一点,叫女性的人格尊严权,这都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肯定是要赔的,而且也不是一千块钱就能解决了的。另外就是保安,保安制度应该搞一搞了,咱们的保安制度问题出在哪儿?保安这个体制,我们是学术性的研究,我只能讲感性认识,本身就是从公安系统延续下来的东西,很多领导者,主管部门就是公安,所以那些人他当过警察,他认为他就是警察。
刚才巫老师举例子,有一个同志被打了,我前几天和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记者在裕兴花园小区做节目,就是中午现在这个时间,那个记者提出来,在屋里光线有点差,我们到小区里怎么样?就去了,记者选景,选了一个花园开始采访,采访的声音恐怕也比现在的声音小多了。这时候楼上有一个老太太,当然也应该理解,正在午睡,可是我们当时看已经过了两点钟了,没有顾虑人家。北京的老太太说话很难听了,但是我想想毕竟你对人家不礼貌,我们就走了。走了老太太就打电话投诉保安,这都可以理解,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但是关键这个保安,见了我们第一句话说你有什么权利在这儿接受他采访,我当时立刻就愣了,我为什么不能在这儿接受他采访。他下一句话竟然说,你为什么不向我报告,我马上问他,我为什么向你报告,然后他就说,这是你家的小区吗?我说这当然是我家的小区,我是这个地方的住户,我在我的小区里接受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怎么就不是我家的小区呢。他没有话可讲了,他就开始非常野蛮的,他没有话讲了,就开始进行人格侮辱,你是教授,我说我教授怎么样,我说我是工人出身的,这一套我都玩惯了,敞开了说,你要打仗就打,遇到我这么一个人,他没办法了。后来跟我记者说,你就对着他拍,我跟他吵,中央电视台的小伙自觉的忍无可忍,破口大骂。另一个人就说,你骂人,我说他骂人怎么能说我骂人呢,他骂人是他骂人,我骂人是我骂人,我没有骂人呀。我就是从这个情节讲,你想对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学法律的大学教授尚且如此,他对一个农民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是刚才巫老师点了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既然我们是内部研讨,这个体制出在哪儿呢,就是出在保安这个体制上,所以说腐败都是制度性腐败。裕兴小区一开始我们搬进去了,李岚清总理的一个德政工程,他马上宣布安防盗门必须是本小区推荐的防盗门,因为那是经过派出所同意的,有利益在那儿,别的防盗门保安就不让你进来,怎么能有这个权利,该管的事他不去管,不该管的事他都去管,关键就是位置错了。
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保安的位置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是行政法律关系,你越权行政。我说这是我自己的家,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是我的客人,我自己愿意在家里跟他谈话,还是在院里跟他谈话,这是我的权利呀,如果我说话影响了别人的休息,你可以给我提意见,那是另外一回事,何况我们普通说话采访的声音,怎么就不能在院里和我的客人说话呢。我既不是敲锣,又不是打鼓,你不满意提意见我没有意见。但是保安怎么能提这个问题呢,所以说反过来就是说,我觉得问题就是保安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本来也是这样。如果你是民事法律关系,你提供的保安服务,什么服务也罢,没有达到服务的要求,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没有问题。如果你是行政的,对于民政局来讲,就要根据行政责任进行赔偿,但是那个赔偿就应该是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第二个感想,我就是觉得媒体的作用。今天中午我遇到一个老同学,谈到了媒体的作用,一个同学说,你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名角,我说不是,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祸害。只要今天中午今日说法一播李显冬,政法大学就不得安生。有一次我正在下午学习,忽然一群农民跪在那儿,说让青天给他作主,我说我不是青天,我只是中国政法大学一个普普通通的老师。但是你注意,这个时候农民指着鼻子说,既然你是一个普通的老师,你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你为什么要在电视台说我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为人民的权利而斗争,我觉得这个时候我是无言以对。我跟媒体的同志合作也很多,我也知道媒体的同志和我们学法律的同志一样的心情,但是我提出来一个问题,我们的人应当找的是政府,应当找的是法院,但是他们不去找政府,不去找法院,而去找媒体,这个问题就是错位了。该解决的问题,他解决不了,因为你解决不了问题,人家才不找你。所以说我觉得这是我们体制问题的又一个比较大的深刻的需要考虑的。
第三个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肯定应当赔,而且我个人感觉,我们这十几年来,中国在人权,包括其他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实践,在所有的学者,特别是媒体在中间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现在讲侵权行为比较多,王泽鉴老师有一个的观点,我宣传比较多,侵权行为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案例,当年《今日说法》创建的时候,问我能不能帮起草一个不算是创建书,就是用案例来宣传法律的影响。我说你宣传法条,学法律的学生在课堂上天天听老师念法条都念得要磕睡,你给老百姓在电视里面念法条,没有一个人会听,但是你给他讲案例,他不仅能听得懂,而且能够用得上,你搞法制宣传,就是搞案例研究,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而且我觉得这个意义在哪儿,后来我就写了,对于案例法来讲,侵权行为法,精神损害赔偿,本身世界各国,不仅是英美法是案例法确立的,就是在大陆法系,基本上也是案例法确定的。所以一个重大案例的处理,重大案例所确立起来的法制原则,对于建立法律是非常有意义的,经验证明它是极其有意义的。
而且我觉得人权保护的进步,今年入宪了,确实是我们中国法制建设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精神损害这方面,我们起码是在理论上,在某些方面也突破了原来台湾民法学家。过去他们讲,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可以进行,现在打开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基本坚持这个观点。而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恰恰是倒过来的,只要你有一般性的规定,能从一般的人格权当中退出来,不需要有明确的规定。薛宝玲的案件能不能要求呢,我觉得在中国目前,因为他没有法律,是案例法推出来的,案例法我们不要求有明显的具体的规定。薛宝玲贞操权肯定受到损害了,一般的人格权,人格尊严也肯定受到侵害了,所以他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讲是没有问题的。
今天我有一个感觉,我看完以后,呼吁就提出来一个,他要一百万,这个恰当不恰当。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了六条,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第一侵权的过错程度,本案极其严重。第二,侵占的手段、场合这个都讲了,都是极其恶劣的,第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一个人已经得了精神病。这又提到了法律问题了,我们先打的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他后果的严重,是直接涉及到他量刑的,这个时候做不做精神病的鉴定,涉及到两个问题,既对受害的人负责,也对所谓的罪犯负责。这个时候为什么要让我们出钱,虽然打的是民事诉讼,但是刑事诉讼是基础。你在刑事诉讼中间,现在当事人有没有精神病,应当是国家出钱进行鉴定的,如果你不鉴定,如果他没有精神病,你判了人家,那对人家不公平,所以说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后面再讲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案不存在获利的问题。第五,经济能力,直接罪犯来讲,经济能力很差,但是保安公司是民事法律关系,商业服务,你是有获利的,最后受害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什么是法律呢?特别是对于案例法来讲,英美法的观念来讲,法律就是临时措施,你除了这个案子,我们就要找一个办法来处理,为什么老是出现这个问题呢?说到了最后,就是制度的问题,保安制度有问题,救助制度有问题。除了孙志刚这个事情,让人觉得愤怒不堪,我们主张的是,也就是今天老师要来,媒体要来,律师要来,同学们要来,这是一个权利问题,基本人权问题。经过了我们的前辈,从一百年来精神民主革命算起,新民主主义革命多少年,新中国建立多少年,大家都争了这么多年,终于在法学上,宪法上写上了人权两个字,所以说作为基本人权,你必须要斗。因为这是一个私权利,有一次我去做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宝马,聊着聊着就聊出格了,聊到孙志刚案件了,我也没主意,主持人一提出,我就愣了一下,这不是不让说吗,主持人敢说,我就敢说。如果孙志刚这个案件中间,如果你有一个起码的人格权的概念,其他的制度我们都不谈了。我是一个人,就是国民党的俘虏,到共产党那儿还讲交枪不杀呢,八路军之所以打下天下,就是因为他对待俘虏的态度好,没有这一条,怎么能得了天下呢。对于俘虏都不杀,何况是对于我们国家的主人。而且现在中国的制度也有问题,户口是农民就是农民,实际上很多的农民在城里打工打了多少年了,按照阶级分析,早就是工人了,是因为户口还没有转成城市户口,所以你就说人家是农民,这个问题就很大了。这个时候,你对国民党的俘虏都不能侮辱人格,对于那些服罪嫌疑人都要讲人权。如果你有一个私权在这儿,孙志刚就不跟你谈其他的制度,你能不能随便打我,就是关到监狱里都不能随便打我,何况我到你这儿来接受救助来了。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中华民族所取得的前所未有的进展,每一个中国人肯定都感到非常的自豪,我今年有两次外出活动,一次去韩国,一次去香港,我就感觉几年不见,大变样。到了韩国,韩国的教授我们谈到系主任的收入,说你们中国的教授挣这么多呀,他们退休以后到中国来。中国人过去觉得外国人挣得多,现在外国人觉得中国人挣得多。几年以前,我跟江老师到香港,我从加拿大回来的,我觉得当时去香港都很新鲜,现在大概香港一日游开了以后,爱人,老太太退休了以后跑去一看,觉得就跟去白沟的感觉一样。她可能说的狂了一点,但是确实中国人觉得,那个地方不见得就好。问题是经济发展是肯定的,但是我们今天从这个案件中间所引申出来的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我觉得确实是今天这个会议非常重要的。巫老师讲得很多了,我就是做一个脚注。
张星水:刚才李显冬教授给我们做了精彩的发言,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的胡安潮教授发言!我介绍一下,胡教授除了是教授以外,还是一名资深,非常优秀的律师,曾经代理过曲乐恒的案件,下面请胡教授发言!
胡安潮教授:感谢给了我一次机会,在这里发了言。我想李显冬刚才第一个问题讲的法律问题,第二个问题讲感想。我第一个问题讲感想,第二个问题讲法律问题。
应该说这个案件比我们所有看到的案件都是震惊的,这些体会大家都是一样的。因为我也是在当老师的同时,也当律师,我当律师的体会,就是经常也让我遇到很多让我感到愤怒的事情,包括跟政府机关打交道,跟法院打交道。今天在这里也有很多的媒体,我就在想,这个案件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做深思,也就是说有很多的切入点可以去挖掘,去发现社会的问题和法律的问题。现在我感觉到一个像刚才主持人介绍的,曲乐恒(音)案件,我在办曲乐恒(音)的案件当中有一个体会,由于媒体的关注,使得这个案件出来的结果,和媒体的关注是有影响的。我们的政府部门,法院,其实现在是很重视舆论监督的。这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真希望舆论监督,一个是怕舆论监督。有的学生也问我,你跟法院搞不搞关系,我说这种案件,我不需要搞关系,公开的,摆在桌面上的,为什么?有舆论在监督。薛宝玲这个案件,有这么多舆论在关注着,这是一个好事情。所以我想切入点很多,但是还有一个问题,舆论在做监督,在做关注的时候,我们现实当中的问题就是舆论在报道的时候,对法律问题的忽视,对有些社会性问题关注特别多。其实在很多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有法律的话来说,而现在的一些记者,在这方面有的时候,比如说有一些记者,他的专业不是法律,所以说在这方面比较欠缺,使得有一些报道,包括在网上看到的报道会出现偏差,让内行人一看,这个报道就是外行。这是我说的一些感想。前面两位老师的感想说了很多,我基本上都同意他们的,所以我也不重复。
接下来我想讲讲本案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我想把重点放在法律问题来讲呢?因为本案是政法大学的学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提出帮助。所以今天到会的有很多薛宝玲案的法律援助团,援助团要开这个会,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对本案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所以我就想,从我个人的角度,我来跟你们一起探讨探讨法律问题。
我认为首先因为现在遇到的是你们要提到上诉的问题,我刚才看了看判决书,也看了看上诉状,我就想到这么几个问题,你们可以考虑考虑。第一个,我们说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错在哪里,法律问题判断,我这个人很直,我们就直接探讨问题在哪儿,错在哪儿,有没有错,这是一个问题。我们讲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要针对他的问题提出来,你的上诉是针对人家的判决,不服他的判决提出来的。我现在感觉到有一个问题你们应该注意到的,本案法院判了赔偿没有?法院的判决书第一项是预付,他用的是预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像法官在说的,预付实际上就是垫付的意思,判垫付错不错,我觉得很难说他错。垫付我将来还是要付,只是现在我先垫付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大家要考虑的。
第二个问题,他先给的这些钱,是不是你实际发生的,如果是实际发生的,那他也没有错,我们的上诉是什么呢?我们的上诉现在是一个,就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面就遇到了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咱们需要考虑的,你在上诉的时候。就是说你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提了以后还提不提,是一次性的精神损害提掉,你以后还提不提。你以后的赔偿还提不提,因为现在是一个预付,你以后还提不提赔偿,你到底正常的开始的赔偿不赔偿,我没有看到起诉书,我不知道起诉书是怎么提的。起诉书如果提出来就是赔偿,还是预付,你如果是预付,人家判你预付没错的。所以我认为呢,刚才巫老师说的很对,说这个判决书不能叫赔偿,我的观点也是这样,人家也没有提给你判赔偿,也没有赔偿两个字,只是同意了你的赔礼道歉。我们一腔热血在抱不平的时候,从法律问题上要来进行探讨,你提什么请求,他判什么请求,你提赔偿了吗?你说我提赔偿了,那你的数额不会只有这么多吧?刚才李显冬老师跟我讨论的时候,我们就提了,精神病算不算残疾,如果是残疾,那么就是残疾的你要做伤残鉴定,做出伤残鉴定,才有赔偿问题,你不做伤残鉴定,怎么有赔偿,你是哪一级伤残,哪一级伤残赔哪一级,这是规定。从判决书里面来看,上诉状上来看,我没有看到将来你的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问题,没有呀,这一点就是一个问题。另外你现在突然提出一个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法律上的第二个问题,我在没有判赔偿的基础上,突然提出一个精神损害赔偿,合适不合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要跟赔偿结合在一起提,根据刚才我们看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一条是很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跟那个里面一起提的,如果不提,以后再提是不给支持的。所以这一类问题,我们在法律援助团里面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你首先要确定,我现在没有提赔偿,我只提预付,这一点错不错,我认为不错,预付的方法有很多种提法,一种是你们现在这样提,但是提一千好象太少了点,我的观点是少了点。我以前给曲乐恒(音)打官司的时候,开庭的时候,提出来一个先期给付十万,我最近又有一个案子,是一个高位截瘫的交通事故,向法院提出来,先期先予执行十万。这就是薛宝玲案件现在遇到一个大的问题,你应该让他前予支付,我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她住院,她住院都住不起,真正的赔偿要在伤残鉴定之后,确定一个伤残鉴定的等级,再来进行赔偿,那个时候赔偿不是几千几万,像这样的案件,我认为几十万都打不住。这里面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和你的实际赔偿,两张皮,怎么样让它复好,这一个观点。
再讲一个不成熟的观点,刚才显冬教授说了一百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高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是高了,但是如果说真正的要讲赔起来,我认为一百万也不见得就是高。原因在哪里呢?这个一百万如何来确定,你说一部分是高了,低了,我还可以说一百万低呢,原因是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确定,也没有办法确定。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咬了一口,五万块钱行不行?没法说的。这个案件怎么办呢,为什么我要判他一百万。曲乐恒案件最后赔了是七十万,我们也是提一百万,我本来想五十万都判不到,但是后来我们提一百万,曲乐恒说价格开得高一点,人家法院要跟你砍价的,从我们法律上来讲,是不应该的,但是实际上他就是这么回事。你要喊十万,你肯定自己倒霉,这种不能够不考虑,我要一百万,我的心理可能没有想要一百万,给我十万就可以了,这种是可能的。中国现在的现状是这样,你不能不考虑,提一百万,但是有一点,你其他的赔偿额的诉讼费是可以低的,可以减免的,也有不减免的。有的残疾人已经没有医疗费了,到法院去起诉,法院照样要他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钱,完全可以享受减免,你为什么不减免,他说他那里没有这个规定。这一类问题,你实践当中,实践跟我们的理论,跟法律有的时候是脱节的,我们是这个现实。所以我说一百万的东西,你现在这样提,空空的提出来一百万是有问题的。但是你要讲清楚一百万提的理由,根据最高院解释的六项,曲乐恒的案件,对方律师跟我说了,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国家从来没有判的这么高的,我说第一个高的是怎么出来的,为什么我这个就不能够高呢,我就讲了曲乐恒(音)的一些情况。后来感动了法官,法官判处了七十万。
在薛宝玲的案件里面,讨论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接下来可以讨论他的具体的内容,但是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前提先要讨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前他的基础是什么?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跟你的损害赔偿,你提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后,以后损害赔偿还提不提。这些问题应该和起来进行考虑。
另外一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讲,几个法律关系的问题,刚才显冬教授已经关于几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讲了。法律关系的问题,我想到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大家去考虑的。比如说你说民政局也好,你说救助站也好,你说保安个人也好,最后的赔偿是谁来赔偿。让保安个人来赔,显然他将来没有赔偿能力,你判的再高,赔不了,没有用。你现在的一个角度,想让救助站赔,救助站要赔,为什么要救助站赔,救助站要在里面赔,他直接造成这个后果的原因是什么?他的过错在哪里,这些应该明白。你说民政局也可以,民政局错在哪里,他该不该赔,最最关键的是这三者之间,你让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连带责任不是随便说的。侵权法上讲连带责任,要讲共同关系,这个共同关系你如何界定,谈这个关系,让他来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关系直接关系到将来薛宝玲的赔偿究竟能拿到多少的关键之处,所以说这一点是不能够忽略的,我就讲这些。
张星水:刚才胡安潮教授给薛宝玲案子支援团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建议,表示感谢!在下面嘉宾发言之前,有几分钟的时间,请法律支援团的代表,明亮(音)和张玉成(音)同学,稍微用两分钟介绍一下支援团现在募捐的情况。
明亮:从薛宝玲我们接手这个案子到现在,有很多热心的朋友捐了不少的钱,现在具体的帐目是张玉成同学负责的,我大体介绍一下目前捐款的状况。捐款的人分几种,第一种是匿名的捐款人,在网上我们开设了一个公共的帐户,在呼吁书里面都有,很多网络的一些朋友,一些网民捐了不少钱在公共帐户上,这部分钱,有一部分还在存着,一部分用到了薛宝玲的医疗和生活费问题上。第二方面,我们熟识的朋友,包括政法大学的学生,有一个班的同学大家全到了1300多块钱,还有很多的老师。昨天政法大学的一位老师捐款一千块钱,这些老师和同学的捐款,也是作为整个筹资的一部分。还有一些我们并不认识,通过其他同学捎带的也算在其中,具体的数额张玉成比较了解。
张玉成:我负责管理这个案子的募捐资金,6月11号开通公开帐户,一直到现在,一共捐了八千多块钱,最开始是我们班搞了一个募捐,捐了1300多块钱,私下里通过朋友,同学也捐了一点,包括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有一些律师,记者,社会各界人士,都有捐钱。平常的花销,包括他们夫妇的生活费,买一些营养品,包括到回龙观医院两次有一些费用,交通通讯费用都在其中。具体的帐目都有详细的列数,以后在网络和媒体上会公布。
张星水:我们代表薛宝玲及家属对关注本案,帮助过他们的朋友们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进入其他与会嘉宾的研讨和发言。
杜兆勇(记者):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因为今天是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学术研讨会,我想发表一些个人看法,我觉得人是肉体和灵魂的统一,事实上凡是涉及到肉体伤害总是同时也伴随着对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精神损害是确切存在的,就像身体的死亡一样,况且医学上存在精神病一类的疾病,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人是感情的动物,所以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受害人本人的诉求,还是感情相关者的诉求,但是究竟哪里是极限呢,和血缘并不是相关的关系。其中的真假是非辨别起来更加复杂,主张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样的理由,一些人,甚至是国家机关,对人进行有预谋的打击,逃避现行法律的制裁,也在国际法方面给大家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精神挑战不如肉体挑战那么直接,具有抽象性,人类研究和应对,相对于肉体呈现滞后状态,精神赔偿也较人的死亡,伤残排序上稍后,在我国更是如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一会引起刑法和民法的混淆,因为刑法主要是和刑罚相联系,对等性质的,民法主要是和商法相联系的,是以对等,补偿为原则,既对刑事犯又制裁,又罚款,比较容易混淆,当然反对者也可以提出,这样会加大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当然负面作用是在当下社会助长金钱万能,助长私了,给有钱人创造了条件。比如说恋爱自杀问题要不要赔偿问题等等,测量精神损害赔偿的先进工具比较缺乏,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短期来说,会使精神赔偿诉讼增加,也同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成本增加,所以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序进行,对动则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费的不支持,不赞同。本质上来说,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费可以比照被害人之前的生活费来确立。而且事实造成人格的不平等,也对达成人的尊严的共识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拿本案来说,救助站救助的不止薛宝玲一人,意味着救助站有责任对薛宝玲负完全的责任,包括今天薛宝玲成为精神病的问题。显然一个保安在救助站的地位不是其主要的作用,不能负主要的责任,况且保安已经受到法律制裁,所以说这个赔偿主要应该由救助站承担,按照行为能力不能无限的推延,从而上述到民政局。如果救助站在法律上不是一个实体,另当别论,民政局就是专门的被告。我国也有专门的妇女人权保护法,可以申请妇联组织的救助,从本案来说,没有涉及这个组织。因为妇女组织是使用纳税人钱的,在事实上,他们是作为公务员出现的,而公务员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就这个方面来说,这个组织和相关的法律之间,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还存在进一步改善的区间。刚才听巫教授说妇女权益法要修改,实在是太好了。
张星水:下面我们先请中评网的王振宇主编简要的发言,因为王振宇过去也是一名非常优秀的律师。
王振宇:谢谢各位,我就简单的说一下,我从接触这个案例到听了各位老师的发言之后,我的一些感想。第一个就是一个法律援助的问题,据同学们讲,一审的效果不理想,为什么呢?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原因,但是我发现这个案情并不是很复杂,一审的律师那边是指定的一个律师来做的,但是这个律师做的效果不是很好,我们说可能有一些制度原因。所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咱们在座的律师有很多做得很好,我们国家规定,每个律师每年都有一定的援助案件的,有这个硬性的规定,否则年检的时候,会有一定的问题。但是我们国家的财力制度又没有相应的保障,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呢?好的律师他不会有更多的精力去做那些援助的案件,一般的实习律师去做,效果可能就不好,咱们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有一定的问题,这是一个。
第二个就是想说一下收容遣送制度,我们觉得收容遣送条例违宪提起了违宪审查,已经撤销了,国务院换成了收容救助条例,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发现,其实收容救助条例仍然有问题,至于一个有问题的程序来处理另一个违宪的条例,导致了一个比较奇怪的收容救助条例,在这样的条件下,还仍然会没有彻底改变什么,所以仍然会发生一些罪恶情况,这个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然会有一些恶果。没有从根本上把问题解决,救助了之后,钱从哪儿来呀,救助站人满为患怎么办,没有仔细考虑,没有根本上考虑这个问题,就匆忙推出一个问题。导致保安随便进入人家的房间,随便的对人家进行残害,这是第二种看法。
第三种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上有,但是有国家在给一些人造成损害的时候,他的赔偿限额是非常低的,要求公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精神权利,受到损害时要赔偿,但是国家让老百姓感受很不舒服,精神损害造成了,但是国家却不为此支付任何的费用,这个可能是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前一段时间有一篇文章说消费者在假冒伪劣产品中有什么责任,提出一个非常简单,非常有道理的逻辑,假冒伪劣产品我们不能老是怪政府,消费者自己也有问题。你们自己为什么有的时候故意去买假名牌,如果你们提高辨别能力,生产商无利可图,生产商就不生产了。我很知道他背后想说什么,他说有了问题,不要去找政府,他实际上说的是这个问题,因为我们政府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是靠不住的。我对他进行反驳的时候,也表示很理解他,我实际上很清楚作者的原意,他说不要为了支付一个小狗,引来一个大狼,小狗是跑了,我们没法再引来一个更大的狼,就有问题了。所以说要不要去找政府呢,在我们看来政府越不管事越好,什么时候我们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了,政府就是优秀的政府,如果政府随时都是在身边,那不是一个好政府,成熟的公民也是这样的,不会有事就去找政府的。
另外一个巫老师也说到,保安怎么这么厉害,其实保安为什么这么厉害,因为他们比我们胳膊粗,力气大,他们经过挑选,成天在那儿训练,这是没问题的。他们还有一种优越感,来自于保安公司的成立,保安公司可能是我们大家都知道,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而且保安公司的财力,物力,办公室的设备都是公安机关一手帮着完成的,他的财务也归公安机关去支配。所以说保安机关跟公安机关二者实际上是差不多的关系,保安人员也觉得自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公安人员倒是好,但是他们觉得是一个非常有特权的公安人员,所以打起人来就无所顾及,这还是制度的问题。包括为什么买防盗门,都要经过公安局什么什么批准才能,这个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没有竞争,垄断。其实保安公司如果民间允许设立的话,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民间设立了,我们就没法去管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很多的问题是管出来的。包括国外监狱都可以民间来设,为什么保安公司就不可以呢。
还有一个,李教授说了,现在老百姓有了事情,就去找媒体,不去找政府,为什么呢?媒体有很多有良知的人,媒体的力量大,其实政府也是有很多有良知的人。其实根本的原因在哪儿呢?是因为媒体是互相竞争的,他们为什么做?是因为有一种责任感,但是还有一种原因是为什么呢?就是现在的媒体太多了,你不去报这些东西,人家可能会报,人家报了,人家的发行量就大,你的发行量就小,你不得不报,这是有竞争的。但是政府有没有竞争呢?政府是没有竞争的,我们可能从政府的产生到什么,他没有一个竞争的,而且没有一个退出机制,他不会破产。所以说他没有竞争了,就没有积极性为老百姓解决问题,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是根本,而不是说谁更有良知。
还有我想说一个,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推动,刚才也说到了所谓的贞操权,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一个是受到损害了,涉及到人格权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就比较困惑,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权利呢,有很多法学家就说,这是一个人格权,为什么呢?因为人格权怎么会包括这么多,又是贞操权,又是幸福生活权,怎么可能会包括进去呢?不可能。但是我们的民法中没有一个一般人格权,因为我也是学法律的,但是不是民法专业的。法学家也是在研究,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下,法官是不允许有更多的创造力的。我觉得可能是一个法学理论的研究,应该跟司法互动起来,我整个就说这么多感想,谢谢大家,
张星水:感谢王振宇主编的发言,下面请韩冰律师发言!
韩冰:这个案子里面应该说有这么几个大块的问题,一个大块的问题,实际上这个案子涉及到三方面的责任,某一个案子里面涉及到几方面的责任,刑事责任涉及到了,民事责任涉及到了,我想这里面恐怕也会涉及到行政,刑事,民事和行政都有可能涉及到。我们看看这里面所涉及到的主体,就能理解了。
一个是保安,这是一个民事关系,保安公司,还有就是救助站,救助站的上级是民政局,但是实际上我们这里面可能忽略了一个,实际上保安公司的上级是公安局,这个保安公司据我了解,他的前身原来是公安局的经济警察,后来在九十年代中期的时候,把它分离出来,成立保安公司,所以这就是刚才王律师讲的。保安公司实际上现在和公安局是有着紧密的利益上的关系,其他的企业,其他的个人,都不能够成立保安公司,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成立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所有这些,你们注意看没看,从公安局换装之后,保安公司跟着就换了。公安局原来服装是绿的,保安公司也是绿的,公安局换成蓝色的,他们就换成灰色的,比他们浅一点,这是谁决定的,公安机关决定的。
这里面实际上,我看这个案子,我的观点是这样,一个是要把责任,这里面到底有多少种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二方面,涉及到赔偿的主体到底有多少个,到底谁在这里面,应当承担这个赔偿的责任。我刚才讲了这几个责任,和这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个里面就是和民政局这一点上,我想谈一下什么呢?就是保安公司和民政局之间到底是不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是一个合同关系的话,那么这个很难就引申到民政局去,实际上这个就是刚才李教授讲的。我们每一个小区里面都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之间是合同的关系。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角度来说,它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要是保安侵害到我的利益,很显然我是跟你物业公司来说的,不会单独跟保安说。这里面当涉及到赔偿问题的时候,从薛宝玲的案件,直接能够去告谁,是只能告现在的保安已经受到惩处完了,刑事判决书里面也没有提到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单独提的民事诉讼。这样的话,保安是一个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因为这个是已被判决所确认了。这几个单位,我刚才说到的这几个单位和赔偿之间,他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我的观点就是说,如果要是说从告的角度来讲,可能抓住保安公司和公安局,这种关系更直接一些。救助站和民政局之间是什么关系,因为本身就是靠政府拨款而设立的这么一个救助站,它是一个民事组织吗?是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这么一个单位吗?我觉得这个地位不太好定。而保安作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他的组织,就是保安公司应该说,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他要承担责任的。作为保安公司和公安局之间,保安他行使的这部分,不是完完全全一个民事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定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他实际上这里面也有治安管理的权利在里面。实际上这个我们也知道,行政法有一部分实施,除了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之外,还有一部分是授权其他的组织去实施的。其他组织实施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如果是行政的违法行为的话,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是由这个组织承担责任,还是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所以说我想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探讨。
刚才王振宇律师讲了,我们现在在赔偿当中,精神损害赔偿里面唯独没有涉及到政府对老百姓,对于公民造成了侵权以后,这里面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呢,在国家赔偿法当中,刑事和行政这两块赔偿里面,这里面涉及到的,应该说非常之多的,就是不合理的东西在里面。但是我们今天谈的主要是一个赔偿问题,所以说我想就这两个方面,一个是责任,一个是几个主体的关系,我只是提出来这一点点我自己的看法或者是认识,能够提供给大家,谢谢大家!
张星水:感谢韩冰律师的发言,下面请李和平律师。
李和平:刚才各位老师都已经讲得非常好,不管是法律上,还是社会意义上都已经做了非常好的演讲。这里面我也说几点意见吧,第一我认为今天这个研讨会是意义非常重大的,我们知道这个案子发生的地点是救助站,而救助站的前身是收容站。而这个收容站它的废除是千千万万个孙志刚用鲜血和生命埋葬掉的,也包括我们在座各位的努力,还有一些不在座人共同努力下,终于把这个腐朽、堕落的制度推翻了,我们觉得是值得庆贺的。但是把这个制度撤销了之后,他后续的一个救助站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很多人想了,可能把收容审查制度一撤了,就完事大吉了,通过薛宝玲的这个案子,我们看到这里面救助站应该是什么样子,应该怎么工作,人员怎么来,这里面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这个制度能够健康的成长,避免它再重蹈以前的收容所这种覆辙。
这个案子暴露出来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他证明的就是在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缺失的,以前在我们国家大家知道是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经济结构在农民,基本上是不存在所谓的收益保障,你的生老病死政府都不管你,你是二等公民,没法管你。但是这个案件当中的薛宝玲夫妇,是城里面的人,所谓的市民,而他们现在也是衣食无着了,到救助站想获得求助。这种情况下,救助站也没能给他一个他想得到的救助。这就说明了,我们国家不光是在农村这种社会的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社会基本生活保障,这里面我觉得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是建立一个全国的完善的这样的制度出来。这里面很多制度是缺失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包括一些民间组织,大家正在做一些努力,在做这些制度,现成的,包括社会救助站的设立,也是一个举措之一吧。这个救助站的设立,应该怎么样去完善它,使它真正的发挥到社会救助的作用,我们就应该考虑到它的工作方式,它的性质,它救助有没有具体的标准,我们都应该去关注它。我们要谨防在救助的名义下又行以前的收容、遣送、拘押、限制,对收容者随意剥夺自由这种事情的发生。
第二个问题,我们对我们国家现有一些救助法律也有一些应该予以完善。这个案子中涉及到一个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制度有一点是比较明显的。因为这个案子中提到了,因为薛宝玲精神病的鉴定一直做不出来,所以法院认为你这个因为没有证据,所以我们没法判定你是有精神病,还是没有精神病。因为薛宝玲自己又无力去支付这个鉴定费用,所以这个鉴定结果始终拿不出来,损害赔偿就没法得到执行,法院也没法支持。我们知道国家给律师附加了一些法律援助的义务,不管是被告人,还是一些没有钱,进行诉讼的这些人,有权利从律师这儿获得一些法律援助。但是如果这些证据,因为自己缺少费用,不能够去取得这个证据的时候,这个费用问题,在本案中也是比较有意义的一点,也应该国家,或者是有一些部门,应该把这个费用承担了。
另外,法官对于证据采用问题,本案当中也有一些问题。法官在判决书里面表露出来的意思就是说,你这个案子因为没有证据,我觉得人身人身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是没法支持你的,判你先预付一千块钱。薛宝玲本身受到损害这种状态,作为法官,我觉得这个事实也应该是不用其他证据证明的证据,这个证据是不是也应该作为裁判的一个依据。因为我们知道,在我自己做了多年的律师,我们知道在法官采信证据的时候,有很强的偏向性,特别是偏向于强势群体。我曾经代理一个案子,非常典型的,新青年学会的,四青年的案子,四个证人,八个青年,有四个在看守所里面,有四个人在外面,当时能回国内的就是三个人都回来了,到庭作证了,但是法官就是不让你进法院去作证。这里面我们从开庭之前提请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八名律师轮番要求,法官就是不允许,这里面有很强的偏向性。包括我们做其他的案件过程当中,也遇到这个问题,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受行政干预的地方,就把这个牵强附会的用了,或者是你提出来的他就不采信,他对于采信规则的建立,我觉得也是很紧要的。
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全部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的话,他是不支持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本案中,薛宝玲案中有一些是单位,他们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面我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看了,可能这个案子有一点缺点,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二审重新在提。
还有一点,刚才胡老师提到的对判决书,保安公司的几个被告预付原告医疗费一千元,这个预付没有什么毛病。但是从我这边的感觉,预付是不是还是有一些问题的,假如说一个强势的人,我这次案子结束了,我可能将来根据判决,你预付是多少,我将来还起诉你,还有一个说法,但是就本案来说,他们是很弱的。如果你开始就预付了这么一点点,这个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将来到最后,是不是意味着他每要一分钱,还得再进行起诉。他在向这些被告人索取赔偿,有没有依据,能不能拿着判决书要求其他部分的权利吗?我这是提出几个想法吧,谢谢!
张星水:感谢李和平律师的发言,下面我们请李健先生说几句。
李健:前面听到几位老师的发言,我表示非常赞同!我就从公民维权这个角度来谈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首先谈一下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维权的意义。我从去年4月16号以后开始发起公民维权的行动,接触了许多侵权的个案,这些侵权的个案相当大多数都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相当多数的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些个案的推动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一开始我是希望通过个案的推动,形成一个案例,借以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避免这样侵权的事情再出现。但是现在看来,效果不是很明显,因为这个个案都没有得到解决。
通过这一段时间维权经历,我的感觉,现在我们大量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是制度设计上造成的,我们就需要一种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我接手了许多公民生命被剥夺的案件,有的是有闲言,公安的不作为,法院的失职,有的是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有关的司法部门直接深入里面,造成公民生命权的被剥夺,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缺乏监督和制衡。这些问题,不从制度上解决,是不可能根本上解决的。这次我们研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这个能提上议事日程,进入司法实践,就可以作为一个司法救济手段,就能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今年我们国家宪法修改以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宪法里面了,这是一条很大的进步。但是缺乏有效的具体的成文法和规定,来落实,和有效的实现这么一点。把精神损害赔偿提上日程,就可以使得尊重人权这一点,变成一个高压线,谁受到它都要受到损害,不管你是政府部门,还是具体的行为人,都要他付出很惨重的代价。
这一点来讲,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应该有上限的,有一些网上也在议论这些意见,侵权行为发生了以后,就要求国家赔偿,有的就说了,你要是国家赔偿,最后钱还是老百姓出,具体的人还没有得到处理。确实现行的制度,我们想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是比较难的。但是不要忘了,我们有行政问责制,可以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巨额支付,追纠察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反过来就会使得他履行职责,避免更多的侵权事情的发生。
第二,我想谈一下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一个是公权对私权的伤害,一个是社会单位对私权的伤害,第三是公民个体对个体的伤害。现在首先影响解决公权对私权进行伤害的问题,而且不要给它设置上限,只有这样,才能使它真正发挥遏制的作用。再有一个,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内,使它发挥真正的作用。我们国家现在的赔偿法实际上等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一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造成草芥人命,人的长期的羁押,伤害,仅仅用当地的工资水平来衡量国家的赔偿,简直是太荒唐可笑了,这种损害对人的终身,都要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包括他的亲人,朋友,关注这个事情的人,社会,如果仅仅以这么低的数额来进行赔偿,怎么能起到应起的作用呢?
我再谈一下薛宝玲案的问题,我同意薛宝玲案应该从行政、民事、刑事这三个方面应该如何操作,如何运作。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作案的保安人员的问题,还有救助站,还有民政局,我们可以看到提供的材料。首先第一个,救助站的制度上有问题,他怎么能让一个男性的保安员来巡视女性被救助者的房间呢,这是制度上有问题,是他没有制度,还是制度不执行。第二,这个事情出现了以后,当被伤害者反应这个问题之前,南宁市民政局一些个别员工善用职权,非法拘禁王建国夫妇,这就是非法拘禁罪。还有一个严重的渎职,现在我们都知道,薛宝玲已经出现精神异常这种情况,这都是跟救助站和民政局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及时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关系。实际上他们已经造成了对薛宝玲的附加伤害,和继续加害。所以说我觉得应该成为本案共同的一个民事诉求和刑事诉求,还有行政诉求的对象。再有一个,我也同意现在,应该首先做他的伤害鉴定,然后统筹的来决定最后的赔偿,到底是包括哪些方面,也要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其中,一次性的提出来,避免以后再出现一些后续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还不知道薛宝玲自己的身体心理状态会继续发展到什么程度,这一点我们首先要有一个定性,否则的话,以后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会很被动。
再有一个,我今天也利用这样的机会,我们不要为了赶走一个小狗,引来一个大狼,什么事都找政府。我们国家想实现一种社会转型,需要搭建一个公民社会,而这个公民社会实际上就是公民自制,和公民自主。实际上我们许多公民权利的争取都要靠公民自身的努力,而不要靠别人去恩赐,别人去给予。所以说我也希望,大家能更多的参与公民维权的工作,来支持和参与公民维权,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张星水:感谢李健先生的发言,不远千里,专门从大连到北京来参加这个会议,因为李健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公民维护的问题,他对这方面的体验比较深刻。下面请周鸿陵先生说几句。
周鸿陵:在座的一些法学家和律师,都已经讨论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我都表示赞同。我从另外一个方面谈一些看法,第一个看法就是我们这个案子反应了什么样的社会状态,我认为他表达了一个治理方式的转变滞后,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在我们这样一个现代社会里面,政府为整个社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不是去管理,去统治,而我们目前已经进入了现代社会,但是我们的治理方式没有转变,我们的政府还用统治的办法,用管理的办法来对待我们的公民进行管理,这就形成了我们社会的制度背景,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制度,有些制度已经转型了,但是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对公民的伤害,继续伤害,前面的几位发言人已经讲到了。我们这个救助站是收容遣送办法的一个转变,但是我们具体制度的操作过程没有健全,这形成了一个表面上大的制度变化了,但是具体的执行办法没有改变,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原来恶的制度废除了,但是对于新的公民救助的办法没法执行,甚至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对公民的伤害。另外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淡漠,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不单包括我们公民个人,更重要的是公民机构的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为什么一个保安人员,就可以对一个需要救助的公民进行性侵犯呢?因此来说,提高公民意识,提高公民权利的意识,不单是公民的责任,也是整个所有社会的责任,尤其是提高这样的意识,对政府执法部门的意义特别重大。否则的话,我们就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就会出现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利用职权对公民进行侵犯。因此来说,我觉得这个案子,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反应了一个中国社会制度变革,以及制度变革缺失的问题。如果从这方面进行深入讨论,我觉得对于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是有意义,有帮助的。
张星水:感谢周鸿陵先生的发言,周鸿陵先生长期致力于公民教育,对这方面颇有建树。下面看看哪位嘉宾还需要发言。
李柏光博士:我看了一下判决书,我觉得这个判决书给我的大脑里面折射出来的第一个信息就是,应该说法官们的司法操作意识,他们专业技能是很高超的。但是另一方面,制度变革了以后,如果没有观念的变革,也会打破这个制度所产生的效果。确实是把恶的制度废除了,换了一种新的制度,但是人们的观念跟不上,又产生了比较恶的案例。我一看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到法官大脑当中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他们对人的尊严,人的人格还是缺乏一种起码的尊重和认识。所以说我想最高法院也好,各级司法系统也好,包括检查系统,他们在培训法官和检察官的时候,我觉得不能仅仅限于培训一种司法艺术和工具技能,还更应该灌输一种人权的意识,包括人的生命,人格,尊严,心理。比如说薛宝玲女士的赔偿,我今天早上看了一个关于美国9.11,比如说一个美国人的生命,他可以赔偿几千万,甚至是几个亿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想,既然我们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是美国的十分之一,我们能不能也陪十分之一呢。美国可以赔偿几千万,几个亿,我们赔偿一百万赔得了吗,美国人的十分之一总是可以吧。在法律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他起码的人权意识的话,这些事情就不会出现了。所以说我想,薛宝玲女士第一审这个起诉书里面没有正式提出来,但是我想在二审当中提出来也不晚。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案子下一步,通过媒体的介入和呼吁,让这些执法者从一个个案里面深切感受到,被损害者,被侮辱者是自己的兄弟,自己的姐妹,自己的父母。我想他会怎么感受,他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吗?所以说我想对于一个法官来说,现在最重要的不是提高他们的司法工具,司法艺术和专业技能,更专业的还是通过媒体的参与,讨论,呼吁,增强他们的人权意识,对生命的尊重。
前一段时间报纸报道过一个案例,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被打瞎了眼睛,受害者出来了以后,对公安局这个看守所提起了国家赔偿,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但是我想这还不够,还应该追究在监狱里面,看守所里面,那些打他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不仅仅是追究看守所的责任。
还有一点,在湖南,去年好几个这样的案子,都是几毛钱,几十块钱的官司,湖南的法院系统怎么说他,你们打什么官司,成本太高了,这种小官司不要打,有什么意义呀。这些法官的这种话,和薛宝玲案件的判决,都折射出法官大脑里对人的生命,对权利,自由的漠视。但是我就在想,我说法官说这样的话,与他们的专业意识有关系,与他们大脑里面的观念有关系。对于一个法官来讲,包括公民个人来讲,一分钱的官司,在权利自由上来讲,也不亚于一个亿的官司,在法律的天平上,重量是平等的。所以我对湖南这个主编说,法官说湖南这些老百姓没有任何的道理,恰恰说明了法官对于权利和自由观念的淡漠。所以说我想在未来公民维权道路上,改善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过程方面,我觉得媒体的介入和呼吁,公民的讨论和参与,以及专家、学者经常进行一些个案的探讨,对于促进司法制度的完整,特别是司法艺术,和司法过程的监督,是很有作用的。
最后我有这么一个想法,因为我也做了一些公民维权的案子,我有一个最大的感想,为什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到了地方就已经失去了作用,地方这些一把手为什么可以停止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行,他们可以借用各种借口,法律可以成为他们个人对付老百姓的绳索,他总是可以找到各种借口,来对付这些依法维权的工人、农民、学生。我现在有一个最大的疑问,地方政府他们为什么可以停止法律和政策,在他们被辖区的执行,他们为什么可以随便枉法裁判,把无辜的公民关监狱,谢谢大家!
张星水,感谢李柏光博士的发言!
张星水:著名的学者茅于轼先生也光临了论坛,对于茅老师关注弱势群体的维权也表示欢迎!下一个环节,我们请在座的诸位有没有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块儿,有没有什么好的想法,可以发表发表评论!
巩教授:我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我是17年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我在陕西呆了16个年头,这个案子的被害人的丈夫就是陕西人,另外我对天则研究所也是比较仰慕,你们的经济学方面的书籍我读过不少。我想提几点意见,这个案子上诉当中,从诉讼法的角度提出一个思路,我们民事诉讼法在151条里面,规定上诉案件审查范围的时候,跟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大家知道,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二审里面是要进行全面的审查,所谓全面的审查也就是讲,对认定的事实,使用的法律,诉讼程序全方位的进行审查。但是民事案件,因为我们这个案件是一个侵权案件,是一个债权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在民诉法里面,明确的规定了,二审里面的审查的时候,一定要审查与上诉理由有关的。现在的上诉状里面没谈到的,一律不予审查,审查的范围跟我们在起草上诉状时提出基本的问题,就要追一点,这是一个思路。另外一个思路,关于这个案件里面,上诉状里面的核心点,你怎么样把握这个基本要点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损害赔偿里面的这个范围怎么样确定的问题。这个损害赔偿呢,我感觉到是一定要注意这个因果关系,我们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这也涉及到赔偿问题的时候,都要涉及到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体到损害赔偿这一块儿,是不是可以这样去理解。一个是这个案件已经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从我们实践中来看的话,一般是直接的损失,不涉及间接的损失。另外这是从造成的原因角度谈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问题。另外一个,从已经造成,还是没有造成的角度来看,就要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大家下去看王利明给最高法院培训班讲课教案的时候,实际上是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混淆的,是等同的,其实应该在不同的意义,不同的角度谈这个问题。另外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个案子之所以分成刑事案件判决,和民事案件判决两个部分,目前来看,比较符合我们现行的法律的最高司法解释。最近受一些司法考试辅导学校的校长的委托,看资料的过程当中发现,涉及到附带的民事赔偿,刑事这一块儿,如果说本案的被告判型的过程当中,根本是不可能允许的。也就是说,这跟民法通则的120条是不一致的。大家要注意,这个案子,我感觉到两步分开走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呢,我又非常赞成巫老师的意见,这个案子刑事部分判得过于轻。他们有一个就地的途径,不知道他们是否选择过。按照刑诉法182条的规定,我可以向检查院请求抗诉,对于刑事这一块儿,目前我提到的附带民事,先行的立法精神里面是不允许的,实际上这是不符合国际上人权保障的趋势和潮流。刑事这一块儿是排斥的,现在在民事里面,民法通则120条也写的是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部分的数额非常少,少的可怜。
国务院的情况,现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逐渐强化的趋势,尤其是法制发达国家,比如说法国,早在1964年开始在他们的赔偿制度里面,主要是在国家赔偿里面引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当然了,现在就是说了,英国、美国、加拿大这些国家也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为了防止对这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现在据我掌握的资料,因为我主持两个重大课题里面,这一块儿是作为一个专章要去研究,我们收集了一些资料。美国许多州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不一样的限制。赔偿金上限规定是45万美元,这是1986年的时候,佛罗里达州提出来的,美国联邦政府,现在也已经考虑,将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规定为十万美元。
至于赔偿的标准,严格来讲,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是第二个要补充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保障人格尊严的需要,精神损害的标准和根据,就在于他对精神,对人格的一种尊重。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我们必须以实际有效性作为依据,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有效的保障人格,对于净化社会风气,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痛苦性的赔偿,实质是无法弥补的损失进行附论。现在在法制发达国家,这种实质性的精神内容,往往是通过高额赔偿来实行的,这种做法应该说是有他的合理性,可以说在实践中,在立法方面,可以参考借鉴的。刚才有一些老师提出来,一百万还是不是合适的问题,接下来呢,我们在发言的过程当中,也谈到了这一百万不是多和少的问题,你提出了一百万,要拿出一个基本的思路,基本的依据,不管是法律方面,如果没有直接规定立法的依据,你从理论上要拿到一个,至少让他们感觉到信服的原理性的依据也是可以的,这个可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今天主要是来向大家学习的,来了解一些案件的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上面简单的讲了几点意见,不对的还请各位同行多多指教,谢谢!
张星水:刚才对这位巩教授精彩发言表示感谢!
巫昌祯教授:今天我们做研讨会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过去我们是排斥的,五十年代不谈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造成的个人损害,我可以念一下2002年的批示,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是在该刑事案件判决以后,受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十年代到现在,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就没谈到这个,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精神就没法赔偿。过了好久,才开始在民法方面提出精神赔偿,刑法方面也适当的开放了一些。所以我们这个会应该呼吁一下,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是主题。婚姻法完善了以后提了一下损害赔偿制度,也只限于不是纯精神的,比如说家庭暴力吧,我们国家是不承认暴力,感受的,不是肉体的,他不予承认。司法解释也说,由于家庭暴力造成一定后果的,必须有后果,没有后果他不赔,所以说这个还是一个空白点,薄弱点。所以希望这次会议,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呼吁立法部门关注这个问题。因为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新的民法典,里面有人格权这一篇。人格权这一篇也涉及到一些隐私权,精神的问题,也提出了有侵权赔偿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能不能通过,能不能够完善,还是要呼吁的,我希望通过这个会议呼吁。现在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两个字要注意。有的人权专家说,这个本身体现的是什么呢?主体上有所延伸,过去说人民有权利,别人都没权利,犯人都没权利。现在犯人也应该有权利了,有结婚的权利,监狱里也可以结婚。还有就是内容上有所延伸,应该有这样的延伸,还有就是执法上的延伸。过去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予保护,现在拓宽一点了,这些问题都是应该考虑,能够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怎么样尊重人权。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就是只要你感觉到很痛苦,就可以赔偿,但是我们中国不行,所以说我再提这一点。
张星水:感谢刚才巫昌祯教授的补充发言,请茅于轼教授发表高见!
茅于轼教授:我是不懂法律的,我只能从经济学谈一谈精神赔偿的一些看法。要不要精神赔偿,我觉得是要的,换句话讲,如果一个人受了折磨,可以不赔偿,那么是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去折磨别人,换句话讲,如果受了折磨,他可以得到赔偿的话,别人就不大敢去折磨他,所以我觉得显然赔偿是应该的。但是它有很大的困难,一个就是你怎么取证,再有一个,同样一个经历,有的人感觉精神损害特别大,有的就无所谓,主观感觉不一样,因为精神这个东西,是主观上感觉的,客观上看不出来。不是伤,可以有客观的证据,主观的感受就很难做判断,这也是造成精神赔偿的困难。赔偿的多了,有一点敲诈勒索的味道,赔偿的少了,又不能够防止到今后,这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按理说,经济学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因为经济学研究的是可交换的东西,有价值的东西,所以说经济学没法研究爱情值多少钱,健康值多少钱,或者一条命值多少钱,因为这些东西都是不可交换的。经济学可以研究一个冰淇淋值多少钱,甚至一个企业值多少钱,这个都是可以研究的。但是你说受人的折磨,他不可交换,也就是说他无法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就变成一个特别困难的问题了。现在我们还不需要叫他有一个货币表示,只能就是用各种猜测的办法,用各种比较,左比右比,前比后比,比来比去,大概有一个范围,一万到五万,有一个范围,我们在这个范围里面,不太出格,就马马虎虎能定下来。
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说一条命值多少钱,法律上讲,命是不能拿钱来算的,人又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的。但是事实上,我们这个社会,命确实是拿钱可以买的。为什么呢?可以举很多例子,比如说煤矿工人的死亡,要是花钱改善安全设备,死亡肯定能减少,你愿意花多少钱,改善到什么程度,你不能改善到百分之百的不死人,所有国家煤矿都是死人的,这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取决于一条命值多少钱。也不要说煤矿了,就拿公路交通,每年死十万人,煤矿一年死不到一万人,八千人。公路交通一年要死十万人,你改善公路交通,是不是就可以减少人的死亡了,肯定可以减少,花钱改造,那也是拿钱去换命,多花钱就可以少死人,这是很现实的。因此你要是搞一块儿研究,你可以算出来,在中国,或者是具体到某一条线路上,这条线你要救一个人的命花多少钱,大致上可以算出来的,不是不可以算,这样的例子非常多了。死人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要花钱,因此命跟钱就有一个等号。
拿这个道理推算到精神赔偿,我们怎么来决定赔偿的高低呢?有一个方法我们在计划经济时常用这个方法,就是在一个有害的环境下工作,他要给他劳保补贴。比如说这个环境对健康不利,怎么样让员工能够安心的工作呢?一个月多给你几十块钱,工作有害性比较大的地方,补贴比较多,另外一年给你两个月的假期,你可以去休假,到疗养所疗养。这也是一种补偿的方法,补偿到什么水平呢?补偿到这个人可以做选择,在经受这种不利的环境的时候拿这个钱,他觉得是一样的。如果钱拿得太多了,我就愿意拿钱了,我就愿意干这个活了,如果你钱给得太少,他宁可不拿钱。有一个均衡点上,我们可以估计一下,精神赔偿赔多少钱,就是你给他这么多钱,比如说我加害于你,使你的精神受到损害,我得赔你多少钱呢,我赔的这个钱,应该说对于我来讲,我经受这个折磨,如果我拿这笔钱,我可以逃避这个责任,我是愿意的,这个钱对于我来讲,也是一个差不多合理的水平。这个从逻辑上讲,也还是可以讲得通的,就是对于私家损害别人,如果他强加于他一个被损害的经验,但是他如果得到一笔钱,他可以补偿他,他觉得可以同意,这样的数字就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数字。这是参考过去计划经济时候补偿的办法,引起了很多其他的问题,比如说对于穷人的补偿,跟对于富人的补偿一样不一样?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同样的精神损害对谁都一样,如果过去有一个案子判完了,这样一个精神折磨赔多少钱,以后同样的情况,也应该赔多少钱,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很对的。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呢,对穷人赔得就少,对富人赔得就多。就是我刚才说的道理,富人的钱是不值钱的,穷人的钱非常值钱。所以富人受到折磨,你叫他拿钱去买这个折磨,他愿意出更大的价钱,穷人出不起这个价钱。这就说明了穷人得到的精神赔偿,应该比富人得到的少。但是你这么看,从经济学上讲是很讲得通,但是你从法律的角度讲就讲不通,为什么不同的人受同样的折磨,补偿就不一样呢?事实上,你说死一个人赔多少钱,富人赔的钱多,穷人赔的钱少,这是一个事实。外国人在中国坐飞机摔死了,赔的钱就比中国人坐飞机摔死赔的钱多。日本人坐火车,那年日本人杭州到上海,一个火车箱好几十人都死了,赔了好大一笔钱,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在中国坐火车死人的有的是,不能说有的是吧,就是那一年,有一个火车箱,在青海什么地方,碰到泥石流,泥石流过来把桥墩整个推掉了,火车不知道,开过去,整个火车就掉在泥石流里面去了,结果火车箱被泥石流埋住了,死了好几百人。一个人给两万块钱就完了,穷人就赔得少,富人就赔得多,这个事实社会是接受的。但是对于法律来讲,就不太公平,怎么办呢?我现在也是没办法。
我就是说解决这些问题,要用各种类比,或者是各种比较的方法吧,用正的比,反的比,用中国的比,外国的比,这样的话,能够琢磨出一个大致的范围,这个范围算是一个合理范围,我想可以避免太出格的事。也就是说各方面能够采取让步的办法,在这个合理的范围内,就有可能行。我就简单的说这些,我是一个外行!
张星水:刚才茅于轼老师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对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如何衡量,我们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感到很受启发,从中确实是感觉到体验出一丝新意,我们法律界往往比较务实,在经济这方面,确实是很有欠缺,对于茅老师的观点,我们援助团将予以认真的考虑。与会嘉宾还有没有什么独到的见解,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
:我听了各位老师的发言,我深受启发,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就想谈这么几点,第一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难道仅仅是指薛宝玲这吗?我认为这个案件中,他的丈夫和他的母亲得到这个消息,他们的精神都遭到了严重的挫伤,在这个案件中,除了人格权的侵犯,是否还存在一个身份权的被严重侵害。比如说丈夫对妻子婚姻方面的关系,再比如说薛宝玲母亲对子女的亲权,在这个案件中遭受了严重的侵害。台湾的民法典194条明确规定的,有亲缘关系的人,当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他们是可以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其次我认为一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向对方请求对方的范围,究竟是一个保安,还是救助站,还是民政局。我认为在这个过程当中,侵权是一个雇佣人侵权案件,保安在救助站雇佣的过程当中,执行自己职务行为过程当中发生了侵权案件。就是过失责任,应该对自己的责任负责,按照这个说法来说,保安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社会团体的高度发达,各国的民法,我不知道在中国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相当欠缺的,我只能谈谈国外的见解。还是谈我国的台湾地区,典型的民法体例当中,他们说雇佣人侵权,跟雇佣人发生侵权以后,雇主要与侵权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他为了保持过失责任原则,谈到一个修正。除非这个雇主在选用雇佣人的时候,已经尽了相当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仍然不能避免这个过失侵权事件的产生,他才不负责任。所以说在这一点中,我认为上诉的时候,如果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的起诉方,不仅仅是除了救助站,而且这个保安,还应该列入,最起码是应该列入被起诉对象的。
其三,我想谈谈损害赔偿,究竟损害赔偿赔多少。我们知道损害赔偿有积极利益的侵害,有消极利益的侵害,此案件中,如果说一个侵权案件的出现,明显的薛宝玲夫妇,因为这一场侵权事件遭受了精神上的创伤,我们说这个是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说一个人身伤害,他要治病,要到北京来求助,这些生活费用,以及日常的开支,我认为在此案件中,都是属于一种积极的形态。因为如果不发生这个事情的话,他完全有一个正常的生活,按照他的设想,他要去海南赚钱。另一方面就是说消极利益的损失,就是在浪费这么多时间,打这场官司,在这么长时间里,如果没有发生他的事件,他按照他的设想,可以做一个小买卖,按照王建国夫妇对我们的描述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是应该好好的赚钱的。在民法当中,我们最起码把它叫做一种可得利益。各国的民法体例对动信赖利益的保护,纷纷都做出规定。是否在上诉或者是起诉的过程中,能否将侵权行为中的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能够明确的分开,以便我们起诉。
最后我想谈两个非法律的问题。第一,这个过程中,薛宝玲案件给我的启示,因为薛宝玲是我们共同遇到的,但是最终的过程我没参与,因为这个维权的成本太高了,作为一个学生,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始终有一个想不通的道理,三十年代的时候,宋庆龄为了保障中国人的人权,在国民政府的时候,成立了人权保障同盟,一步一步用个案推动这个过程的。在中国现在的过程当中,我们没有内患,也没有外患,能不能在现在的过程当中,成立一种,或者是尝试的成立一种社团,或者是一种联合组织,去关注这种个案,以个案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呢。当然在法律方面,我考虑的是1989年社团登记条例,禁止政治性的社团成立的,但是这种公民权利保障社团成立应该是允许的。
其次,刚才各位老师谈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司法特别喜欢被监督,特别害怕被监督,这暴露了一个问题,司法本身已经管不住他自己了。他从来不是依照法律,也从来不是依照他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而是依照一些其他人,比如说社会中的舆论。如果这个案件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甚至说薛宝玲夫妇没有来北京,遇到像明亮(音)这样有社会责任感的好学生,这个案件他会石沉大海。我是学法律的,我说全国26万的法官,可以称得上法官的这些人,我对他们是表示深深的失望的。这个过程当中,我依然有一个不解的问题,我们司法现在最缺的是人们对于他的信任,但是在这种案件中,完全可以利用一种个案提高自己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为什么法官一次一次的放弃这个机会呢。这个事情我一直没有想通,这个问题我跟一些搞司法改革的人交流过,司法改革,司法公立,作为26万法官的司法群体,他们有没有表达过自己的心愿。司法改革都是这些书本上告诉我们的,为什么作为司法的主体没有表达过这种声音呢。后面两个问题是无解的答案,但是我希望各位老师能够告诉我答案,或者是我用时间的感悟去慢慢悟出这个答案,谢谢大家!
胡安潮教授:听了刚才的几位发言,我说几句,首先谈谈精神损害赔偿,刚才听了茅老师的一番话,有感而发。实际上,我的感觉是什么呢?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实际上用的过去有两个概念,一个叫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里面,没有用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是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所以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实际上在起草的时候,是有原因的,我觉得它是有原因的。原因在哪里呢?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像刚才茅老师说的那样他是在讲究交换,但是交换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你损害如何来替你精神损害的价值数额确定,是做不到的。所以说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角度来提,是从加害人的角度来提呢?但是现在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加害人的角度来提,而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提。从受害人的角度提到我是要多少钱来抚慰我的心灵,这比较灵活了。这个标准怎么来确定呢?就是司法解释的六项,你可以从这六项里面来提,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说这个呢,为什么精神损害数额不好确定,因为没法确定,这个没法确定里面就有茅老师刚才讲的富人和穷人的问题。大家注意到,司法解释里面,讲到精神抚慰金,可以考虑三个方面,一个是残疾人的抚慰金,一个是死亡赔偿金,一个是残疾人赔偿金,还有第三项,其他损失的抚慰。其他损失抚慰,实际上给你留下了一定的空余。死亡赔偿金,和残疾人赔偿金都是死的,按照各地人均收入来看待的,这个是死的,富人跟穷人在这个金额上是一样的。但是,其他损失,这个就是范围大了,所以说你们要提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的时候,强调抚慰,我办曲乐恒案件的时候,对方就说为什么,我为什么当初提一百万呢,我认为一百万,才刚刚能让曲乐恒心里得到抚慰,你觉得我这句话错吗?没有错,这句话一定要用具体的数额来确定吗,没办法确定。因为我心灵上得到抚慰,这是我受害人提出来的,他觉得你给我这些钱,我能得到抚慰了,这是从我的角度来提的。
另外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当中,刚才那个学生提到家属可不可以提,司法解释里面目前来看,只有死亡的,你可以提出来。这个提出来实际上是死亡赔偿金里面包括的。但是如果说是残疾的,司法解释没有,没有这一块儿,是不是漏洞?那肯定是漏洞,是不是有问题?我最近遇到的问题,高位截瘫,这是一个女的,她的丈夫没有损害吗?脖子以下是没有知觉的,你说怎么办?她的丈夫损害应该说是极大的,但是法律为什么没有规定?法律也有他的难处,因为这样要是一规定了,哪一家里出了一个事,涉及到精神损害的,可能不仅仅是他一个,很多很多。他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都会遇到,这样的话,法律操作的时候,可能也会遇到难题。因为遇到了这个难题的话,会给加害一方带来很大的压力,法律在确定价值的时候,他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这是法律价值所决定的。所以说这个角度上来说,精神损害我做一个解答,目前来说没有这方面。如果说薛宝玲的丈夫要是提,行不行呢?他只能提当时对于他,比如说关押造成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提,从另外一个方面,法律上,我认为他是找不到依据的。
关于雇佣的问题,这个没有问题,完全可以提的。讲到这里,接上前面的一句话,我给支援团提提建议,我们觉得你们接下来的难点,你们做这个案子,也要正视目前的状态。我的看法,可能直接了,不一定对,如果这个案子仅以现在的上诉的请求去上诉,很有可能被驳回。原因是什么呢?原因不是出在上诉的状态问题,原因出在起诉的时候,就是你起诉的时候,你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来,刚才西北大学的教授说的,那个建议希望你们能够考虑考虑。因为二审在审一审的时候,是针对你一审的请求而定的。你如果要改,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改的呢?比如说原来我提出是一万,但是现在实际上的损失已经超过一万了,这部分我要求增加,那你是有道理的。除此之外,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但是这个问题是不是说这个案子就没有戏了,不是,因为你原来提的是预付,现在我的看法,你们还可以请教别的专家。我的看法,这个事情还可以重新再提一个数据,不影响的。你可以要求进行伤残鉴定,进行伤残鉴定,另外的,你可以要求预付钱来进行治疗,让我提,就是预付十万。这样的话,有一个什么好处呢?一个伤残鉴定,预付十万,这个预付十万的目的,有的钱是为了继续治疗,有的钱是为了你打官司的,你打官司也要花钱的。比如说鉴定费,有一些法院说,你拿到十万,先扣掉你的鉴定费,你可以要求这样的话,来运作起来,不然的话,你很难运作起来。伤残鉴定做完了,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几级,你可以提出来赔偿数额,这个赔偿数额绝对不是一审当中一万,十万的概念,这样的提出来有道理。为什么呢?他今后的生活费有了保证。然后呢,他的丈夫服侍她有关的,比如说误工费可以保证,另外,你比如说还有住院费,你如果真是鉴定精神病,你可以让她住院,住院的费用,护理的费用都可以上去,而那些费用是相当大的。实际上真正的赔偿起来,一个护工费是很大的。其实真正残疾人的生活费数额并不是大,大概二十年一判的话,先付二十年,五、六万块钱就差不多了,但是你护工费,你说一个护工,或者是他丈夫的误工费,那个是有一点钱的。我的观点就是说,你们在做上诉的时候,考虑到上诉很可能会被驳回,你防止他给你完全驳回,你可以变更一点请求,但是精神损害的风险,在重新诉。你重新做一个诉,不要一下子都提出来,要是万一驳回,你的诉讼费也是很大的。另外你提多少赔偿呢,鉴定没出来,你怎么提赔偿,几级伤残就是几级伤残的标准。他最后的生活费是按照几级里面的百分之多少来划的,这一点需要确定。精神病里面还有不同的精神病,我们向法庭说,他是精神病,刚才李律师说了,这个是大家都知道的精神病,一看就能知道的。他的观点这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这跟自认没有关系,因为我们大家都不具备鉴定精神病的资质,这个资质是必须要由法医,有关专门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他是不是精神病,拿到精神病的这个东西,拿到残疾的等级,然后你来赔偿,那个时候等级一出来,赔偿的标准也就出来了,你没有等级,你的赔偿标准出不来,我就是提这些看法。
张星水:胡教授刚才补充的非常好,对我们援助团是很好的启发。
李显冬教授:听了茅老师的讲话,觉得茅塞顿开,1999年我跟江平老师等七人去了一次台湾,访问著名的白小燕案件的法官,后来江老师他们跟院长谈,我跟另外两个法官在一起聊天,闲聊的时候,聊了一个问题,当时我接受了讲侵权行为法的任务。最难的就是赔怎么赔呀,我们讲课的人自己都不知道怎么赔,起码我们法律上都没规定,外国的理论是一大堆。我就问人家台湾的同行,我说你们怎么决定这一个胳膊,一个脑袋,一条命怎么赔,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很难的问题。结果那个同行说了一句话,跟刚才茅老师说的思想完全一样。其实你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你如果买了商业保险,能赔多大,这是有标准的。你能买多少保险,最后你能赔多少。他就是说在一个商业社会里面,保险很发达的情况之下,台湾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参照标准,茅老师讲的比较要有一个参照,他参照的是商业保险,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最近我在《检查日报》发了一个文章,今年物权讨论会上,后来有一个记者看到,就在《检查日报》上发了,我就提出来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刚才巫老师也讲了,我们现在强调刑事不能赔,那个人已经毙了,你找谁去赔。但是现在问题是恰恰倒过来想,如果这个案件,我们要求把那个被告毙掉,这个时候能不能赔,我认为恰恰是能赔的。现在一个心脏值多少钱,一个肾脏值多少钱,不是几十万的问题,把人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卖掉。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案子,我对不起我受侵害的人,我已经判了死刑了,你就把我的东西都卖掉赔偿,本人愿意,受害的人更愿意,社会的人也愿意,最后法律不愿意。这就出来一个问题了,法律不能承认,器官在人的一部分,人是至高无上的,人不能作为商品,但是器官脱离了人体的时候,他就是可以进入商品流转,他就是物,这两个问题,是我们在理论会上,应当研讨或者说应当提出来的,我的话完了。
茅于轼教授:我再简单说几句,第一点,我觉得对于精神赔偿是没有客观标准的,可以猜,但是不像一根冰淇淋两块钱,这是没有的。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必须要有让步的思想准备,否则的话,是解决不了的,这是第一个看法。第二个看法,我不懂法律,我说的不对,大家可以批评,第二个看法就是精神赔偿是不是不能超过生命的赔偿,他的上限应该是生命的赔偿,你的命才值这么多钱,精神赔偿还能超过他吗?这个道理能不能成立,这是第二个看法。第三个看法呢,我觉得如果是从精神补偿的这个角度来看,穷人跟富人赔的就应该不一样多,穷人把钱看得重,富人把钱看得轻。对于穷人来讲,一万块钱是比较大的数字,但是对于富人来讲,一万块钱算什么,我一个礼拜就挣出来了,他觉得一万块钱太轻了。如果从补偿的角度来看,富人跟穷人就应该是不一样的钱,但是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事就是成立不了。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管是律师和法官,你要说服双方,你要让步,不让步的话,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张星水:刚才李显冬教师,茅于轼老师做了非常精彩的总结,非常有启发意义。下面看看与会的人士还有没有什么问题,需要向专家提问的。
李健:关于精神赔偿额度确定,或者是标准确定有什么意见,我举一个例子,黄静(音)的案子大家可能都知道,去年2月24号,他被害以后,他的母亲,和家里人一直为他在伸冤,一直到现在,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这个伤害,精神上的损害是没法跟生命的损失,伤残来恒定的。金美光(音)在6年前也是离奇死亡,六年以来,六十多岁的老人一直在上告,六十多岁的老人,看起来像七、八十岁,他已经处在精神呆滞的状态,他没有伤残,但是精神损害的严重是相当大的。所以我们谈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当事人是否有伤残的后果上,而且应该是从人的价值,人的人权的含义,整个社会需要对人权进行维护,保障的意义上来谈精神赔偿,应该把这个范围扩大一些,才更有意义,才更有利与避免出现新的精神伤害。
袁治杰:我是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我最近正好看到一些资料,茅老师讲的通过无差异的曲线,有一些补偿的办法,后来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也碰到同样的问题,后来法律经济学家提出一种观点,仿照刑法,做这种侵权行为,他最后的损害赔偿,是惩戒性作用,是这个角度来考虑的。相当于刑罚里面有五年,十年,实际上就是规定了不同的价格,每个人对价格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就从加害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每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不一样。对于经济能力强的人,他赔偿的数额可能就多一些,差的人可能就少一些,这样起到了一些惩戒性的作用,就这么多谢谢!
王雨莫(音):我是搞美德教育的,现在大家讨论的都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现在为什么薛宝玲会受到侵害,因为她是下岗职工,他是弱势群体,很多农民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昨天社科院也出了一个社会各阶层,分阶层的社会报告,为什么分阶层,其实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你有一个道德衡量的水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要充满爱,而且我们要给每个可以爱的人,给他公正的待遇。所以讲,在美德上面,我们就是说,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行事标准,虽然我穷,我要穷得有志气,虽然我富,我富也有规则。我当官的人要有我的处事标准,不应该歧视其他的人,不应该动用这些权利来做一些事情,所以说我觉得,有没有可能想请教法律专家,有没有可能道德立法的问题,其实道德不是一个行政上的东西,不是一个伦理简单的问题,我觉得道德是一个约束,一个社会,一个规则,一个强制性的措施,而它跟法律是有共通性的,是不是道德和法律中间,应该有一个中间的过程。我想新加坡在这方面可能做了一些工作,也许中国有一天能把这些人人平等,将不能歧视的政策列入到法律中间。谁如果歧视,侵犯这些权利,就用重重的鞭子打他的屁股。
滕彪博士:我简单说两句,我们关注这个案件的最开始,遇到了很多困惑,我们想推动这个案件,现在很多学者也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这种法制进程,应该通过这种个案来渐进的推动中国的制度变迁。在这里面,媒体应该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这个案件里面,涉及到很多,比如说保安体制的问题,比如说救助站体制的问题,还有司法独立的问题。我们考虑这个切入点,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个点来切入,我希望媒体能够把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能够给它炒起来,然后让更多的有关方面的专家在媒体上来讨论这个问题,而且现在民法典制定这样的背景下,同时在借助着薛宝玲的案件,有很多的媒体报道,来推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样一个建立,一个改革。
另外一个,关于刚才有一些发言人提到了,比如说人的素质问题,道德问题,在我看来,实际上是一个制度问题。按照德国学者的讲法,一个国家要从警察国到法制国,再到文化国,中国现在仍然是典型的一个警察国家,警察的权利不受约束,在现在虽然谈道德,素质是很多的,但是根本的还是一个制度问题,为什么素质低的人,道德品质低的人,能够到公安的队伍里面,这本身是一个制度的问题了,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有刚才提出,法律到地方这儿就执行不下去了,地方政府能够停止法律在本辖区的执行。在我看来不是这样的,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而且是整个根本制度的问题,不仅仅是地方政府不执法,而是整个的,包括中央,也有很多很多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根本制度。我前不久写的一个文章有一个观点,宪法第二章,对于中国公民的人权,公民权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从条文上来讲。但是宪法所确定的这种党国同构的体制,没有办法保障人权,没有办法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是一个悖论,人权不能在这种体制下得到改善。实际上要说出路也比较简单,这个背景怎么样能够保障人权,一个就是司法独立,一个就是新闻独立,言论自由,另外一个正当竞争。我简单说来,如果有这三条,司法独立,新闻独立和正当竞争,像薛宝玲这种案件,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张星水:谢谢滕彪博士的发言,最后请媒体代表再说两句,正好有一个从陕西专程来的记者,法制与社会的张冬清记者,你说两句。
张冬清(记者):很难得有这样的机会,其实陕西很多媒体非常关注全国的很多大的案件,甚至希望像类似于我们这样的人大期刊,甚至希望通过我们这样一个群体来真正推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但是事实上我发现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沟通,如果大家在北京,这样一个国家的首都,你们有非常多的政治敏感,或者是司法上的很多事情的话,你们都非常的清楚,非常知道。但是对于我们在基层工作的人,虽然我们是在省人大,但是相对你们来说,是在基层了,是有很多的隔阂的,并不是非常清楚。我见到茅教授是在人民大会堂里,当时您被众多的记者围着,当时说的话,迅速的见诸于各大媒体,你的思想体系性的东西,甚至包括这样的座谈会上,所出现的东西,在媒体上出现的时候,是很零乱的,不成体系的。至于具体到这个案子,我看过这个案子的具体材料,但是我想从我们的角度去做这个专题的时候,就发现有很多的难度。比如说我曾经希望在全国数十家的人大期刊里面做关于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些稿件,这个时候就发现,我寻找专家的时候有难度,约稿的时候,找不到太多很具体的方向。而下来的时候呢,大家做的那个案子,和专家的观点,读者又不接受,他会觉得很枯燥,很无味,这个东西应该是媒体解决的。但是让媒体在这个东西上,我认为沟通是有困难,尤其是跟高层,跟专家,学者,我希望诸位以后多多的支持我们,尤其是支持基层的媒体,因为这种宣传对更底层的人来说更重要一些,谢谢大家!
王振宇:这位记者说的,因为我们中评网上面有160多位专家的个人主页,所有专家最新最全的文章都在上面,我们会做很多专题,包括孙志刚,孙大午,动员拆迁,北京古都的保护,都是我们发起,我们做的,其实是有平台。可能你觉得我们找不到平台,我们觉得我们也找不到,实际上大家要多交流。
张冬清(记者):是这样,我是您的忠实的读者,但是有我们这样的平台,在基层是很少的。在北京也许大家认为网络,认为什么东西都已经非常发达了,信息应该是很沟通,没有问题的。但是事实上,假如不是我有李健,李老师这样的朋友,何中州(音)这样的朋友,北京的很多信息,对于我来说,是一片茫然的。其他的很多省级的这种刊物,他是不具有这种平台,也不具有这种交流的能力的,如果这样以后,我们是不是能够把这样的会,或者是这样的关于案件的讨论,深入到像我们那样的场合去做,这样会更好,谢谢!
张星水: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会议就开到这儿,我们代表薛宝玲案的援助团,再次向天则经济研究所和茅于轼老师表示感谢,他们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里讨论法律问题,也对大家参与本次会议的全体人员,包括媒体的朋友,和学生、学者都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