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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学术研讨
发布日期:2014/8/25  浏览次数:2470
应京鼎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国内多名著名法学专家于2002年9月15日晚七点,在北京市友谊宾馆就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政府、南海市国土局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出席会议的法律专家学者包括:

江 平: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部主任兼法学部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姜明安: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毕惠高律师、郝彩缤律师和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南海分公司代表李艳、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出席了会议,有关方面人士列席会议。根据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与会专家就本案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就本案情况来看,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土地使用权未到期而提前收回产生的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但就上述两部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另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更符合本案的情况。1992年5月,南海市国土局将位于大沥镇谢边管理区广佛高速公路谢边立交以南地段的188.31亩土地,以每亩2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南海市桂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南海市桂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初级开发后,于1992年6月30日将37.25亩土地以每亩36万元转让给南海公司,用途为工业、配套住宅。因此,此块土地本身已进入二级市场,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其上已有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更为合适。
同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作为特别法规适用于本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二、有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及其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相应的补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民法原则,这里的“相应的补偿”应指平等、对价补偿,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该地块的现时评估价格(2000年6月南海市地产估价交易所估价每亩60万元)、南海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购买该地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每亩36万元土地转让金及利息等)、南海公司在该地块上的建设成本和南海公司使用年限中获取的收益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得出一个客观正确的补偿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南府函[2000]127号文件《谢边、雅瑶枢纽立交桥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南海市国土局以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1、南海市人民政府不是制定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的合法主体。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2002]2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该条作出了具体规定。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房地产价格和区位条件差异较大,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南海市人民政府以南府函[2000]127号文件批准的《谢边、雅瑶枢纽立交桥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制定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谢边、雅瑶枢纽立交桥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的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鄹窠衅拦馈!薄豆愣》康夭拦捞趵返谒奶醯谝豢罟娑ǎ骸耙蚬医ㄉ璨鹎ㄐ枰烧璧笔氯瞬钩セ蛘吲獬サ姆康夭Φ币勒毡咎趵衅拦馈保缎槐摺⒀叛嗯α⒔磺挪鹎ú钩ピ蚣氨曜肌返闹贫挥薪泻戏ǖ钠拦馈?lt;/DIV>
3、南海市国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南海公司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期待经济利益,政府对此应负有相应保护的责任,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相应的保障。就本案而言,南海公司(原广佛公司)于1992年6月30日以每亩36万元的价格从南海市桂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37.2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配套住宅,1997年12月18日南海市国土局为南海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南海公司为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向转让方支付了1341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多年来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共计投入280多万元。但2001年12月24日南海市国土局以一纸通知决定以22万元/亩的价格收回此块土地的使用权。这样一来,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南海公司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不但投入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其预期达到的经济利益更是无从谈起。在这里,南海市人民政府及南海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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