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保护耕地资源,实现耕者有其田。
图解:京鼎律师事务所“浙江龙泉土地行政复议案”项目课题研究组于2006年夏天在浙江龙泉地区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在此特别感谢为本案得以圆满解决而作出突出贡献的郭宇宽、张耀杰、余樟法、张丽锋、翟明磊、邝国惠、张思之、程瑞华、孙大午和赵国君等诸位正义之士的大力无私的帮助与支持,特别感谢国务院法制局的有关同志的秉公执法和认真严谨的敬业与负责之工作精神。最让我们感动的是:国务院在正式受理了我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非常重视本案,专门组成调查组,先后两次赴龙泉进行实地调研,为本案的公正解决立下了汗马功劳。从概率学的角度上分析,本案的结果对于我们的当事人而言是十分的侥幸,我们应该感谢上苍为我们的当事人带来了的运气和福分。
村民赠送给“一贯强调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亲民总理温家宝先生”的锦旗
张星水:中央政府关怀地方农民民生疾苦的典范案例——浙江龙泉土地行政复议案圆满结案(龙泉农民土地征用一案办案总结)
作者:张星水
我之所以能够介入本案,应该特别感谢三位急公赴义的热心学者朋友,他们分别是郭宇宽、余樟法和张耀杰先生,如果没有他们的鼎力相助和大力支持,本案是不可能达到目前这一圆满结局的。所以,特别在此对他们三位学长表示诚挚的敬意。
我认为,本案是国务院近些年来在贯彻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方面比较罕见而又十分典型的成功案例;也是中央政府贯彻以民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亲民政策的真实写照;更是中央政府关心民生疾苦、认真解决三农问题的典范之作。的确,在整个“中华人国共和国”的管辖范围之内,作为泱泱大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的国务院,能够为了一个自然村的土地纠纷,“责令”省级人民政府“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无论如何都是极其罕见的执政理念之显著进步,否定了传统社会的“官官相护”的官场执政观念和为官的潜规则。这也让我联想起了一贯强调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亲民总理温家宝先生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满怀信心地说的那句掷地有声的经典之话:我们的政府一定会走出“黄宗羲定律”的历史怪圈(注:该定律是著名学者秦晖教授的学术发明)。而这次龙泉836位村民十分真切地亲身体验到了温总理的“温情”。确实,比起同样是发生在龙泉的涉及农民权益和土地问题的林樟旺修路一案,以张丽锋为首的这些龙泉农民的运气真是“好的出奇”,可谓“喜从天降”,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天下掉下来一个大金砖不偏不倚地正好砸在了张立锋等836位坚持依法理性维权的村民头上,也可以说是抓彩票意外地中了500万元的头彩,而对于大多数农民维权者而言,这样的成功几率实在是微乎其微。所以,物以稀为贵,这个案例的圆满结局亦然是极其珍贵的历史事件,必将载入共和国的史册,并将成为未来历史学家研究“胡温新政”时期中央政府体恤地方民生疾苦的活化石标本级别的宝贵文物资料,这就像前些年发生在河北徐水大午民间融资事件一样具有经典意义,将成为标志中国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弥足珍贵的历史标本。
2005年底,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龙泉市龙渊镇一村村民的委托,作为一村村民因不服省人民政府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一案的代理人,并代表村民将此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呈送国务院请求正式立案审查。特别值得庆幸的是,国务院不仅正式受理了本案,而且非常重视本案,并专门组成调查组,先后两次千里迢迢亲赴地处浙江、江西和福建三省交界偏僻深山的龙泉进行了缜密严谨的调查研究活动,实地核实涉案土地的性质用途,从而为日后国务院作出的公正裁定奠定了扎实可靠的实证调研数据基础,而龙泉的村民们也暗自庆幸他们这次真的碰上了微服私访、秉公办案的“钦差大臣”巡视龙泉。国务院法制局行政复议司的这种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也着实让我们感动不已,这种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实在值得国务院其他各个部门仿效、学习和借鉴。所以,在此我们要特别向政府部门中那些具有良知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官员表达诚挚的敬意,正是基于他们的努力才使得这样一起复杂棘手的土地纠纷案件得以在现实国情环境之下的最圆满之结局。而我们知道的更多的相类似的农村土地案例并没有得到这样圆满的结局,许多失地农民往往是有冤无处伸、最后只得忍气吞声地接受对于自己显失公平的征地补偿方案。所以,只有像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这样体恤民情、公正廉明的政府公务员愈来愈多,中央政府倡导的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才愈有可能得以顺利地实现,国家才会国富民强、长治久安。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目前涉及土地制度的政策法律依然存在很多制度性缺失和不足,被征地农民的谈判权利、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很多地方集体所有制成为了村支书所有制,个别村支书一手遮天,有些农村地区的黑恶势力猖獗异常、广大农民失去了应有的话语权,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利益受损。令人可喜的是,今年全国人大《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会给今后农村的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带来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农民集体土地在被地方政府征收或开发商征用的时候多了一道法律救济的屏障,这无疑是一种法治文明的人道进步。因为,自古至今,土地始终是农民生存所依赖的命根子,所以,能否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就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
综上所述,龙泉土地征用纠纷一案的圆满解决,无疑给今后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解决模式,即通过农民理性的依法维权和政府公正的依法行政,最终达到一种官民之间的双赢结局,从而改善了政府与百姓的紧张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在发展演绎过程之中最需要的一种理性模式与法治精神,从而彻底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官民冲突的博弈模式,即官是贪官酷吏,民是刁民暴徒,严刑峻法和横征暴敛之下导致官逼民反、暴力抗法,从而形成了水泊梁山“造反有理”和“暴力革命”的思想糟粕。正是有鉴于此,浙江龙泉土地征用一案的圆满解决模式对于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的各种由于土地征用和城市建设所引发的一系列严峻复杂的社会矛盾才显得具有愈发弥足珍贵的标杆效应,同时,“龙泉模式”的出现也有利于避免“定州事件”的流血悲剧的重新上演。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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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附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龙泉实地调查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07]12号
申请人:张丽锋、管礼全、管新年、管水荣、管少波等83人
地址:某省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邹杏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某某 省长
地址: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05年12月6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耕地错误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是不合法的。一是,申请人持有的可以作为土地类型合法证明的土地承包证载明该地块为水田;2003年草签的第660号和661号征地协议书、龙渊镇农村年报记录表、龙泉市土地志、征地协议书和新闻报道等,都证明争议土地是耕地;与被征收土地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叉相连的2000年龙泉市太阳伞项目用地是耕地,也可以间接证明。二是,将申请人的耕地变更为滩地的做法与事实不符:位于申请人土地下游的梧桐口、临江两村的土地不属于紧水滩库区淹没范围,而申请人土地处于上游,海拔更高,更不应当是库区淹没范围;如果该地块属于库区淹没范围,就不可能征收后用于城区建设。此外,被征收土地是申请人耕种的水田和菜地,将其调整为滩地不符合国家的生态退耕政策。三是,即使认可被征收土地已经变更为滩地,也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土地分类》规定,未利用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而被征收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和利用,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关于该地块的主要用途不是耕地而是滞洪区的说法,不符合《防洪法》的规定。此外,2001年龙泉市龙渊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仅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以浙土资划[2001]11号文件批准,没有经过被申请人批准,也没有向社会公告,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26号文件的规定。而且,2003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修改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一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二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上报土地征用手续前草签征地协议。三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将耕地以未利用地上报审批,规避了国务院要求被申请人在2005年6月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
3、征地安置补偿措施不合法,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一是,每平方米65元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二是,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不合理,农民得不到实惠。三是,用于安置的10%留地属于国家所有,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而且新批一植宅基地收费8万多元,农民负担过重;四是,关于通过土地整理能新增耕地40亩的说法不切实际。五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征收补偿款。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人数的认定不准确,申请人虽然是83人,但都是户主,代表了不止83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权限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申请人所在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是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留用地。一是,被征收土地已于1999年变更为未利用地,检查验收后发布了土地统计信息。1999年10月,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根据华东勘测设计院测量队1985年4—6月制作的《紧水滩水库移民土地征用线界桩与高程成果表》表明,城镇五年一淹的高程为192.16米,被征收土地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是紧水滩库区五年一淹的范围。龙泉市于1987年减免了该地块的农业税,并对该地块作过退赔和补偿。为此,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浙土调字[1987]2号)等规定,将该地块调查定为滩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泉市1999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按程序进行了检查验收,上报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审核后已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并于2000年5月发布了《浙江省一九九九年土地统计资料》,确认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块已经调整为滩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二是,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表明被征收土地是未利用地,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0年龙泉市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中,鉴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块已经退耕,土地利用类型变更为未利用地的现实情况,对其规划用途进行了调整,制作了《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资料》。2000年11月4日,原丽水市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了初验,并予以通过。2001年10月1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可、农业厅复核通过了龙泉市龙渊镇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并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复验合格通知书》(浙土资划[2001]11号)文件予以批准。三是,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建设留用地,地类为未利用地。2003年因行政区划变动,原龙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并逐级上报审批。2003年10月1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龙泉市城区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259号),批准了修改后的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该规划及其附图,被征收土地已经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非耕地。四是,申请人关于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的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依据的农村年报记录表和龙泉市土地志、龙泉市土壤志、龙泉县粮食志、浙江省测绘局的测绘图、新闻媒体的报道、协议、太阳伞生产基地用地报批材料、土地承包证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2)[2003]第660号、661号征地协议书,是龙泉市人民政府考虑到一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参照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不是说征收的土地就是耕地。(3)2000年太阳伞生产基地的用地报批中,龙泉市人民政府根据当时正在执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耕地上报审批并无不妥。2005年报批中,土地规划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修改,龙泉市人民政府以未利用地上报审批,于法有据。(4)土地承包证主要是证明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不是证明土地利用类型的法定凭证。土地承包证上虽有“田”的记载,但是土地利用类型仍应当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调查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进行确定。1984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向村民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证,1999年按照法定程序将征收土地所在地块变更为未利用地,但是,在2000年开展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过程中,龙泉市没有做好土地承包与土地调查、规划间的衔接工作,仅对承包期限进行了简单的顺延,被申请人已经书面责令龙泉市人民政府对这一问题进行纠正。五是,根据1999年批准的龙泉市城市防洪规划,龙泉市人民政府正在修建城市防洪堤,提高防洪能力,本案征收土地用于城区建设是可行的。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合法。一是,2005年1月龙泉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被征收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对丽龙高速公路后沙路连线等项目组织龙泉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材料,拟订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土地征收方案,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用地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土地权属清楚,土地补偿符合法标准,并于2005年1月13日以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决定予以批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二是,土地征收方案上报前,龙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2001年2月份起就多次到龙渊街道一村召开会议,广泛征求一村村民意见,到2004年12月止,全村同意征地的有331户,占总户数的85.5%,并按规定签订了征地协议。被申请人征地决定下达后,2005年5月13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5月23日,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6月12日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6月16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合法。三是,本案征收土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不在国家暂停审批范围内,征地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征地安置补偿措施合法。一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10%的留地安置且在地段安排上给予了优惠,补偿标准是龙泉市最高的。二是,龙泉市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可新增耕地面积40多亩。三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为参保人出资50%,受到被征地群众欢迎。同时,龙泉市人民政府还减免有关收费、投资改造一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此外,征地补偿费已经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渊街道一村有农民1300多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裁决的仅83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取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理解、支持和认可。
经查,龙泉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9.8036公顷,其中包括龙渊街道一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5.4228公顷。
2004年12月20日,龙渊街道一村村委会出具了同意征收本村土地的证明,并于12月23日在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听证告知书上盖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12月20日,龙渊街道一村村委会与龙泉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
2005年1月7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拟订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等用地申请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批。200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以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决定予以批准。
2005年5月13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5月23日,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6月12日召开听证会。6月16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为80万元/公顷,并按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留地安置。
2005年7月7日,申请人以征收的土地是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征地程序违法、征地补偿不合理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2005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2005年12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出法律建议书,责令其纠正既在1999年将本案征收土地变更为滩地又于2000年向村民发放农村土地承包证的自相予盾的做法,及时变更或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证。
同时查明,本案征收土地地类和规划用途的变更过程如下:
1985年4—6月,华东勘测设计院测量队制作了《紧水滩水库移民土地征用线界桩与高程成果表》,表明城镇五年一淹的高程为192.16米,本案征收土地位于紧水滩库区末端,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处于正常蓄水位184米与最大洪水位192.16米之间,是五年一淹的范围。为此,在紧水滩水库建设过程中,龙泉市于1987年减免了该地块的农业税,并作过退赔和补偿。但是,被征收土地一直由被申请人等耕种,2000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1984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证作了顺延。
1999年10月2日,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经被申请人批准作出《关于龙泉市及安仁等9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规[1999]81号)。根据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附图,本案征收土地所在地块的利用现状是耕地,为一般农田,不是基本农田。同时,该规划的附件表明,龙渊镇有104.4公顷生态退耕指标,规划给城区外45个行政村,不包括申请人所属的龙渊镇一村。
1999年10月,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依据华东勘测设计院测量队制作的《紧水滩水库移民土地征用线界桩与高程成果表》,认为征收土地属于紧水滩库区五年一淹的范围,于是依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该地块退耕还水,由一般农田更正为滩地。2000年5月,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对这一变更调查结果进行了审核、确认,并发布了《浙江省一九九九年土地统计资料》。
2000年龙泉市在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中,根据1999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生态退耕指标,将该地块的利用现状变更为滩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建设留用地,并制作了《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资料》。2000年11月4日,原丽水市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了初验,并予以通过。2001年10月1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作出《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复验合格通知书》(浙土资划[2001]11号),复核通过了龙泉市龙渊镇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2002年2月9日,被申请人批准撤销龙泉市龙渊镇并设立街道办事处,原龙渊镇成为龙泉市城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编。2003年10月1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龙泉市城区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259号),批准修改了龙泉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本案征收土地所在的地块规划为建设留用地,列入第17号建设用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开展1999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9号)规定:“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用于水产养殖的,应变更为水域;凡是当年还在耕种,尚未种草植树的,不计入还林、还牧面积,不能变更;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林还牧的,已停止耕种,并已种草植树的,按实际范围变更;按规划、计划还湖的,以停止耕种为标准进行变更。季节性耕种的‘大水丢、小水收’的应为耕地;人为撂荒耕地的,不得变更为非耕地,应尽快组织恢复耕种。”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新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之间的滩地”为滩涂,属于利用地,但是已利用的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本案被征收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龙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上报申请批准征收,其地类认定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2001年公布的《土地分类》,被征收土地属于已利用的滩涂,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1999年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将申请人正在耕种的耕地利用生态退耕指标变更为滩地的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退耕应当以停止耕种为标准进行的规定。此外,关于被征收土地主要用途是滞洪区的说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土地的地类应当认定为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
二、关于土地征收程序。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龙泉市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有瑕疵。
三、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与征地补偿安置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在前,征地补偿安置在后。龙泉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同时给予10%的留地安置,并采取多种途径安置申请人,补偿安置措施合法。被申请人应当督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
(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2:龙泉实地调查报告(摘要版)
我们是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浙江省龙泉市龙渊镇一村村民的委托,作为一村村民因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一案的代理人,此案现已经国务院立案受理。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们律师调查团一行由张星水主任亲自带队、杜兆勇先生、邹杏律师、周敏律师等四人随行,于2006年3月7日坐火车去往龙泉,对龙渊镇一村涉案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取证。
2006年3月9日经过十几个小时长途跋涉的旅途颠簸之后,我们一行四人终于顺利到达龙泉市。稍事休息,我们即来到龙渊街道,龙渊街道原为龙渊镇,于2002年5月29日撤镇设街道,是龙泉市政府所在地,现辖23个行政村,5个社区,是一个城市社区和农村山区相结合的综合性街道,其中的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七村、八村、菜村、临江村是城郊村,整个龙泉市就包围在水田和菜地之间。本案所涉地块位于龙泉市环城东路以东(即城东安置区-环城东路以下2000多亩土地就是被龙泉市政府以退耕还水为由而界定的未利用地,据了解,所谓城东安置区在2003年名为“城东花园”,被《商界》一曝光,就在2004年改名为“农村新村”,在2004年被新华社一曝光,就在2005年改名为“城东安置区”。)分别与八村、四村等以及临江村相邻,其中龙泉市体育馆占地就是征用的四村土地,当时是以耕地报批;八村土地也是以耕地报批征用,而一村和四村、八村的土地是处于同一水平线相互交叉的龙泉市两个最大的建筑物:龙泉市政府办公大楼和龙泉市体育馆与一村土地均在同一水平线上。
进入一村土地,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金灿灿的油菜花和绿油油的蔬菜,以及一座座蔬菜大棚,据当地村民张丽锋介绍,这2000多亩地是龙泉市最好的耕地,整个龙泉市这里亩产最高,古语有“龙死水不旱”之说,就是来说明这块土地的肥沃度。本案所涉地块上全部种满了蔬菜和油菜(见照片),据村民介绍,在这块土地上,他们一年可以种几季粮食和蔬菜,一个劳力一年可以挣一至二万元,一村在1998、1999年已被评为小康村。如果政府现在强行将他们的土地征用,依照他们现在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根本无法参与社会竞争,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龙泉市政府提供所谓的补偿和优惠根本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更别提跟现有的生活水平相比。
环看整个一村土地,我们看到,被一村田地包围在中间的临江村的一片田地(41亩)海拔低于一村水田大概有2—3米左右,位于一村土地东面的武潭村的水田、菜地其海拔也明显低于一村的水田、菜地,而恰恰是这两块土地均是被定为基本农田。(见2003年8月制订的龙泉市龙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47页、48页和龙渊街道与临江村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在龙泉市政府征地的申请审批报告中,征用土地的用途是用于省重点工程丽龙高速公路后沙路连接项目以及城区八路一桥道路框架中的贤良路延伸工程项目、华楼街建设及中山东路拓宽项目、被征地农民留地安置、农民拆迁安置和农民下山脱贫安置。据村民介绍,丽龙高速公路出口在塔石村距离龙泉市区8公里以上,真正的出口连接线是龙泉市剑川大道。于是我们驱车来到正在建设中的剑川大道施工现场,剑川大道是一条有着四条车道的宽阔公路(见照片),距离一村土地大概有2公里左右,从市区起算大概建了有1.5公里左右,不知何故我们看到工地现场并未有工人施工,整个工程好象处于停建状态。既然剑川大道是丽龙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那么龙泉市政府征用一村土地(位于城东安置区)建设的又是哪一条出口连接线呢?
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在1999年土地调查中以城东安置区地块海拔在192米以下属于紧水滩库区五年一淹范围为由将此地块利用生态退耕指标由原来的农田变更为滩地。紧水滩水电站是1979年动工建造,1988年完工的国家级水电站,坐落在一村东面下游70公里处的云和县境内。我们驱车沿着一村来到了位于一村东面下游7公里处的梧桐口村,梧桐口村距离紧水滩水电站大概有60多公里,其海拔在189米左右,如果紧水滩水电站蓄水,首先会经过梧桐口村的河流,然后才能到达位于其上游的一村,据我们跟当地村民了解,紧水滩水电站建成以来,这里就从未被水库淹没过,处于其上游的一村也就更是从未遭遇大水侵袭,既然梧桐口村不属于库区淹没范围,那么一村属于库区淹没范围是滞洪区是未利用地的定论显然让人不能信服和理解,况且也没有根据《防洪法》规定必须有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把一村定为滞洪区的批文。现处于一村东面下游海拔190米以下比一村低的多的离紧水滩电站距离比一村近的临江村、武潭村、石退村、水南坞村、梧桐口村、张村、村头村、小白岸村、沙潭村都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见2003年8月制订的龙泉市龙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页、20页、45页、46页、47页、48页、49页、50页)。
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将原45个行政村的生态退耕指标调整给城东安置区地块,退耕还林还草还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生态指定的一项重大战略,生态退耕主要退的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15-25度生态地位重要、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以及15度以下严重沙化和石漠化耕地,而我们看到的城东安置区地块均是水土肥沃的水田和菜地,如果说退耕的话,也应是为了保护生态而用于种植林木和草地,而非用于搞城镇开发建设,这显然与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得以生态退耕为名搞非农业开发建设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在一村的水田和菜地我们赫然看见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和邓小平的画像被农民竖立在田间,大幅标语也挂在田间地头(见照片),村民们告诉我们,2004年3月11日,龙泉市政府和龙泉市国资局采取强制暴力征地,遭到几千村民的激烈对抗,险些酿成了流血事件,此事件新华社记者已经报道,在村民张丽锋等人的引导下,我们见到了当时被市政府派人带来的推土机破坏的水田,原来的良田现在已变成了一个小土坡,看着着实令人心痛。一村村民告诉我们,只所以张贴画像和标语,是因为他们还是相信党中央和国务院会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相信法律会给予他们公道,同时也是表示他们要以死来保护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决心。一村农民告诉我们,他们比“杨乃武、小白菜案”还要冤枉,现在一些地方个别政府干部上不听中央的三令五申,下不管农民的民生之艰难,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其中的极个别人甚至就是不讲信义、不恤民情的酷吏,在2003年还承认一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地类是耕地,在2004年一村的土地却变成国有土地,地类还是耕地,在2005年一村的土地又变回集体所有,地类却成了未利用地,这可真是六月的天,孩子的脸,说变就变,这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一些地区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甚至贪污腐败。”
此情此景令我们深感忧心忡忡,在党中央、国务院倡导以建立和谐社会、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旋律的今天,不应该出现如此不和谐的音符,我们期待这一问题能够在法律、正义、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圆满的和谐解决。
通过两天来对一村土地利用现状的实际调查考证,我们认为,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在1999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中将一村土地的利用类型由农田转变为未利用地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龙泉市政府通过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先变更为未利用地后又变更为建设预留地,以逃避报批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明显影响了当地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建议国务院能够派出专项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论证,从而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2006年4月2日
后记:本所张星水主任为了办理本案先后三次率领京鼎团队的律师们千里迢迢地来到地处浙江、江西和福建三省交界深山的龙泉进行实地调研取证;更令人感动的是国务院的有关工作人员为了办理本案先后两次不辞辛劳来到龙泉调研考察。在此过程之中村民代表张丽锋先生给我们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便利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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