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抚慰制度
作者:刘仁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司法机关也在许多领域进行了工作思路的调整,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该年度的工作时正式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可以视为建设“和谐司法”的一个具体举措。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人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但其根本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其理论基础不仅在于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及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要平衡发展,而且也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纳税人的安全,对被害人的处境负有一定的责任。
曾几何时,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如建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应有关怀,突出表现在不少被害人因受犯罪所害,经济上陷入极度困难的境地,有的甚至出于绝望转而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进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在有的案件中,尽管犯罪人被绳之以法,但由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无人过问,因此司法机关表面促成的正义其实在被害人一方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体认。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出现了一场声援被害人的运动,唤起了公众对处于困苦境地的被害人的广泛同情,从而推动各国纷纷建立起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动用公共资金对犯罪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除此之外,一些以援助被害人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也纷纷成立,这些组织给被害人以抚慰和帮助,所产生的良好效果完全符合政府维系社会安定的愿望,因而也逐渐获得本国政府的支持和资助。
我国过去20多年来,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应当说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我们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就是一例。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的矛盾和仇恨,因而也不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可行性
笔者早在1999年就在《法制日报》撰文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后来又在《新京报》、《检察日报》等媒体上对此作过进一步的展开。翻开往昔的文章,我发现每次写作都是因某个或某群被害人的悲惨故事所触动,深信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非个案性问题。因此,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动议后,我热切盼望它能早日实施,越早越好。
有人可能会说:一项制度从提出到真正实施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过程,我对此不以为然。首先,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不牵涉到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人的利益受损,有的制度如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理涉及被害人一方能否接受,对这样的改革当然应谨慎从事,但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不会对被告人一方造成任何损失,因而这样的改革早一天落实,作为处于生活困境中的被害人就早一天受益。其次,这些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准备已经比较成熟,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从理念到具体设计的一系列构想,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法院对此作出过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3月起就开始探讨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06年6月起,联合市民政局推出“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这些措施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加速研究出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制度。
三、人民法院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设想
在部署这项工作中,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各级法院必须取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从财政上解除后顾之忧。有钱才好办事,对被害人的救助决不能靠法院自己创收来解决,而是要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皇粮”来保证。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配套拨款。二是要明确救助对象和条件。对象必须是犯罪被害人本人,本人死亡的,则其父母、子女和配偶亦可。条件则必须是那些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经济困境,如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准等。三是要对救助数额的标准作出规定。救助不可能象执行判决书一样,一个案子获得高额赔偿,而只能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济。而且,在对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不同被害人的救助上,恐怕还得视当地物价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否则片面强调“平等”反而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四是要对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出设计,一方面申请手续不宜太繁琐,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全面推进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以此为契机,笔者还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制度作一呼吁:
首先,法院只能针对审结的案子来对被害人提供救助,但实践中有的案子或者因为没有破,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者因为案件带有“疑案”性质,办案机关在“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下,对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诉或无罪处理,此时那些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由谁来给予救助?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思路,出台类似的救助制度,从而使各种刑事被害人的救济不留下死角。需要说明的是,一旦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全部环节健全起来,就不必一定要等到结案后才救助,而是只要证明自己的生活困境系因遭受犯罪侵害所致,就不管犯罪人归案与否、也不管案件进展到何种阶段,救助要紧,先救助再说。
其次,对被害人的救助单靠国家的力量还不够,还需要社会的协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的公共资金有限,需要民间组织采取社会捐助等途径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二是被害人不单面临一个物质上的救助问题,还有心理上的康复等。因此,我们应当鼓励、支持专门针对被害人救助而设立的非政府组织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最后,国外除了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还有精神抚慰制度。而我国至今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视而不见,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也不符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立法应当承认被害人有向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时,国家和社会的有关机构就应当承担起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之职责。
犯罪分子被判赔偿被害人但其根本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该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和责任
法制网记者 韦文洁
一年多过去了,7岁的小明河想不到,当他出现在北京的叔叔阿姨们面前时,不仅是发生在他身上的故事,特别是他的现在,他的未来,依然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今年1月18日下午3点,当这个被网友们称为“当代最悲惨的男孩”露面“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现场时,其惨状便使整个会场陷入了沉默,随之寂静被嘘唏、眼泪、激动和愤怒所代替。
大娘玩的残酷游戏
2006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30岁的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农民段红霞从外回家,发现儿子小明河不在家,婆婆告知孩子找邻居张参的儿子玩去了。段红霞就往离她家只有50米远的张参家赶,她看见张参家门口附近一人高的麦秸垛冒着火苗,她以为是小明河在玩火,急忙呼喊儿子的名字。
这时,燃烧的麦秸垛里面传来一阵啼哭声,接着她又听见“妈妈,妈妈”的叫喊声,竟然是儿子小明河的声音。
段红霞不顾一切冲到了燃烧的麦秸垛前,发疯地用双手循着哭声狂刨,她的右手顿时全是水疱,“当时妻子发觉这样救不出孩子,起身哭喊着冲进家,随手拿起一个木杈子,再次跑向麦秸垛。在旁人的帮助下,从麦秸垛里掏出小明河。”小明河的父亲秦超玉回忆起那惊心动魄的一幕。
被从麦秸垛掏出来的小明河已经没了人形:四肢跟黑炭一样,身上的棉袄烧去了大半,奇怪的是,小明河竟被一根铁链捆着双手。
在去医院的路上,一位护士对小明河说:“小朋友,你咋恁调皮,放火烧人家的麦秸垛啊?”小明河说:“阿姨,是大娘放的火。她还把我捆住呢!”
段红霞有些不相信,追问了两遍,儿子都肯定地说是张参干的。段红霞就报了警,当晚30岁的张参即被警方捉拿归案。
原来当天下午,小明河去找张参的儿子小亮(化名)做作业,而小亮不在家。张参拿出一根铁链捆住了小明河的双手。小明河笑着问张参:“大娘,你捆我干啥呢?”张参也笑着答:“别吭气,我跟你玩呢。”
天真的孩子相信了这只是一个好玩的游戏,任由笑眯眯的大娘用布条捆住了自己的脚,又被大娘用棉花套子塞住了嘴巴,并用一根绳子绕小明河的嘴缠绕了一圈。
做完这些,张参将小明河抱到门口一人多高的麦秸垛旁,将其头朝下塞进一个洞里。张参摸出自己衣服口袋里仅有一根火柴的火柴盒,点燃麦秸垛后,随即逃离现场。
隔壁大娘为何对邻居孩子玩这样残酷的游戏呢?据张参在审讯时向警方交代,她丈夫和段红霞的丈夫均在北京打工,段红霞的丈夫收入较高,她丈夫收入低。看到段红霞家日子越过越好,特别是5岁的小明河聪明可爱,看看人家,比比自己,她越想越气,越气越恨,加上之前张参听说“段红霞怀疑我偷她家的钱”,便产生了如此报复心理。
“最悲惨的男孩”现状
法院只能针对审结的案子来对被害人提供救助,学者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思路,出台类似的救助制度,从而使各种刑事被害人的救济不留下死角
小明河究竟伤情如何呢?据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记载:身体烧伤面积达63%,绝大部分创面呈焦炭样改变,双手除右手拇指外,其余手指干枯坏死,双下肢焦炭样改变,双大腿及小腿自然崩裂,骨质外露,坏死肌肉呈熟肉样改变,阴茎焦炭样改变,阴囊焦痂崩裂。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属重伤。
民间维权人士、该案的义务代理人汪海洋说,看到孩子的惨状,在庭审的过程中,他是流着眼泪为孩子辩护。
2007年11月8日,张参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明河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36952.07元。
而秦超玉告诉记者:“孩子的康复治疗时间大约在4至6年,要做大小手术几十次,每次都要花费1万元以上。张参家现金和实物加在一起赔给他们的折合人民币才两万块钱,而目前秦明河的治疗就已经花去了70多万元。”
面对判决书,其中的两大难题让汪海洋忧虑不已:一个是判决书还有一个内容,就是今后的治疗费另案起诉。他问法官,把张参给毙了,主体已经没了,到时候另案起诉谁?谁是被告?而另一个是,张参作为一个农民,她不可能有50多万元的赔付能力,法院能执行过来吗?而50万元对这样一个特级伤残孩子的治疗只不过是杯水车薪,他的今后怎么办呢?
“这种判决的结果意义不大。”汪海洋说,“虽然刑事的目的达到了,但巨大的伤害就在眼前,却没有一个合理的赔偿,他仍然无法能够通过法律获得公正。”
救助制度的缺位
“汪海洋遇到的这个难题,正好是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该年度的工作时正式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说。
此次研讨会主持方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认为,现在社会已经到了应该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受伤害人群体权利保护的时候了。人们在关注邱兴华、张君、马加爵这些坏人人权的同时,更应该关注被邱兴华杀害的那九个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关注小明河这样无辜的被害人的权益。我们不能光为坏蛋辩护,我们更要为好人主张权益。被害人群体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不能让他们在遭受第一次伤害之后,又遭受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伤害。
对此,北京致公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夏鸣远提出,对没有判死刑的加害人,他的刑期执行完以后,能不能让他继续承担被害人的利益损失?还有,现在法律规定,罪犯个人财产部分,应该查封、扣押,拿出来赔偿,但却没有一例执行。
资深媒体人士陈小平则提出,“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思想是以惩治为主,被害人赔偿处于从属地位,能否将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引入,从而建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便捷通道”。
据刘仁文教授介绍,在有的案件中,尽管犯罪人被绳之以法,但由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无人过问,因此司法机关表面促成的正义其实在被害人一方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出现了一场声援被害人的运动,唤起了公众对处于困苦境地的被害人的广泛同情,从而推动各国纷纷建立起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动用公共资金对犯罪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除此之外,一些以援助被害人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也纷纷成立,这些组织给被害人以抚慰和帮助,所产生的良好效果完全符合政府维系社会安定的愿望,因而也逐渐获得本国政府的支持和资助。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也开始认识到,对像小明河这样的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而这一制度的缺位,与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像本案中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50多万元,但其根本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小明河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该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和责任。
呼吁成立援助基金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这一部署如果早一天落实,对处于生活困境中的小明河们来说,就早一天受益。
中国律师观察中心理事长赵国君为此呼吁,应尽快开辟一块崭新的领域,由政府出面组织,成立一个“刑事被害人援助基金”,帮助另一个受害人群。资金则由政府拨款、民间社会团体的捐助、以及该罪犯在监狱劳动创造的收入里,按比例提取一部分钱来组成。
陈小平则提议,国家成立刑事被害人援助基金,至少应以国家为主,企业和社会赞助为辅,不能简单地说发动大家奉献爱心来建立一个刑事被害人(包括见义勇为)基金。
据秦超玉介绍,小明河治病已经花去的70多万元,主要就依靠国内外好心人三五百、几块几毛的捐助,以及家里向亲朋好友的借款。
对最高法院的部署,刘仁文教授认为,法院在这项工作中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必须取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从财政上解除后顾之忧。有钱才好办事,对被害人的救助绝不能靠法院自己创收来解决,而是要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来保证。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配套拨款。二是要明确救助对象和条件。对象必须是犯罪被害人本人,本人死亡的,则其父母、子女和配偶亦可。条件则必须是那些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经济困境,如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准等。三是要对救助数额的标准作出规定。救助不可能像执行判决书一样,一个案子获得高额赔偿,而只能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济。而且,在对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不同被害人的救助上,恐怕还得视当地物价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否则片面强调“平等”反而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四是要对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出设计,一方面申请手续不宜太繁琐,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而据记者了解,不少地方法院对此已作出过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3月起就开始探讨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06年6月起,联合市民政局推出“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这些措施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施援助的多重性
青年学者熊伟认为,成立刑事被害人援助基金,仅倡议不能够解决问题,要通过立法才能实现。
“法院只能针对审结的案子来对被害人提供救助,但实践中有的案子或者因为没有破,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者因为案件带有‘疑案’性质,办案机关在‘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下,对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诉或无罪处理,此时那些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由谁来给予救助?”为此刘仁文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思路,出台类似的救助制度,从而使各种刑事被害人的救济不留下死角。而一旦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全部环节健全起来,就不必一定要等到结案后才救助,而是只要证明自己的生活困境系因遭受犯罪侵害所致,就不管犯罪人归案与否、也不管案件进展到何种阶段,救助要紧,先救助再说。
“此外,除了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还有精神抚慰制度。”刘仁文认为。
北京致公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夏鸣远亦赞同此议:本案犯罪人张参针对的是小明河,受伤害的就是这一个小孩吗?显然不是。张参知道,孩子受伤害,对其父母的打击更大。而目前的现状是,经济赔偿以后重新起诉精神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也表现出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实际上不公平。
“我国至今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视而不见,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也不符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立法应当承认被害人有向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时,国家和社会的有关机构就应当承担起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之职责。”刘仁文教授认为。
对小明河的父亲秦超玉来说,这些设想虽好,但眼下的燃眉之急是,迄今一直在医院进行深度治疗的小明河的巨额医疗费尚无着落。至于孩子今后安装假肢等费用,对靠在北京打临工一天挣几十块钱的秦超玉说,他做梦都不敢想。
惟一让他感到欣慰的是,虽然四肢残废,小明河晚上了两个月的学,但年末仍然考了全班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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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思之(资深大律师)、张星水,共同主持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被害人司法救济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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