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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言论坛-纪念丹诺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4/8/26  浏览次数:2184

像律师那样去战斗!

——纪念丹诺律师逝世七十周年

  

丹诺律师(1857——1938)

  嘉宾:


  贺卫方 北京大学教授

  赵国君 律师观察 主编

  张星水 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范亚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田文昌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所

  钱列阳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所

  李肖霖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所         

  丁锡奎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莫少平律师所

  王  宇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所

  孙国栋 《律师文摘》主编

  杜兆勇 学者

  

 

  主办方:律师观察网

  协办方: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摘》

 

  主持人:赵国君  律师观察

  评议人:张星水  京鼎律师事务所

  时间:6月18日(周三)下午三点

发言稿-纪念丹诺(1857-1938)逝世70周年

 

发言人:张星水

 

今天,我受中国律师观察中心暨赵国君先生的委托,在与会的诸位法学名家和律师同仁的面前,介绍一下美国近代的大律师丹诺先生的生平事迹,我本人才疏学浅,勉为其难,这也算是抛砖引玉吧,不周之处还敬请与会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1857年(中国清朝咸丰七年)生于美国俄亥俄州肯斯曼镇,1938年(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卒于芝加哥,享年81岁。值得一提的事,在他出生的前一年,美国另外一个雄心勃勃的民间律师林肯先生正式加入美国共和党。

 

丹诺虽然是一位杰出的大律师,但是据本人了解,其人在美国现代社会里却并非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也无疑说明美国社会的杰出律师众多纷纭,许多人甚至成为了后来的美国总统和参议员,而丹诺先生只是其中的一位佼佼者。但是,可能是由于墙里开花墙外香的文化差异现象,丹诺在中国大陆的律师界却是一位耳熟能详的知名人物,事实上,丹诺的自传早在民国时代就已经在中国流传,胡适曾说:“这是一个最可敬的美国人的自传。” 正是得益于丹诺传记中文本在中国大陆多年来的成功发行,使得许多中国的律师,尤其刑事辩护律师知道了丹诺的名字和生平事迹。

 

客观的讲,丹诺作为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其在司法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十分突出的,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在50多年的法庭生涯中,丹诺以坚定的正义信念和执著的道德勇气,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其雄辩的措辞,激烈的场面、娴熟的技巧、跌宕曲折的辩护过程,赋予律师这一理性思维的法律职业以美国西部牛仔式的激情色彩,丹诺因而被美国媒体誉为律师界的老狮子,足见其法庭上的雄迈豪侠的气魄与才华横溢的激情四射,不仅震慑住了辩论对手,也征服了陪审团的内心世界,最终赢得了法官支持的法锤。

 

援引《丹诺自传》,丹诺代理过的经典案例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等名噪一时的经典案件。丹诺在代理上述案件中,发挥了其出色的辩护才能,发表了许多精彩绝伦的辩词,仅举一例就可以管中窥豹,对于丹诺在辩护之中富于哲理的思辨才华略知一二。丹诺在为一个少年嫌疑犯辩护时这样在法庭陈词:“为什么他们要杀死小波比· 弗兰克?尊敬的人们,我知道宇宙中的每一个原子的生命是捆绑在一起的。我知道把一块卵石扔到大海里,不会不影响每一滴海水。我知道每一个生命都和其他的生命无可避免地混合和编织在一起。我知道每一个有意识和无意识影响都会对每一个生命机体产生作用和反作用,没有人能安排宿命。我知道所有的生活由一系列无限的机会组成,有时结果是这样,有时是那样。我和其他人一样,都没有无穷的智慧来弄明白……为什么这个小男孩的生命要和30年前神经错乱死于德国的尼采联系在一起呢?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确实是……”。

 

鉴于丹诺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贡献,美国的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对其做出了比较客观公正的历史评价(详见由赵国君先生提供,由我们翻译的5个书面会议材料),为了节省时间,就不在此一一赘述。

 

丹诺不仅是一位杰出的辩护律师,同时也是一位成功的演讲家、政治活动家和散文作家。据《丹诺传记》介绍,其著作有《波斯珍珠》、《法明顿》、《抗拒并非罪恶》、《以牙还牙》、《犯罪的原因及其处置》、《无神论与异教》等作品。另外,丹诺代理过的一些经典案例,曾经被搬上了电影荧幕,例如,电影《风的传人》中的“斯科普斯猴子讼案”,就取材于丹诺为田纳西州的进化论者出庭进行无罪辩护的司法杰作。

 

丹诺的精神,我概括起来就是美国的精神。

第一、在政治层面上,就是林肯于1863年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所阐述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美国立国的宪政精神,同样是作为律师出身的职业背景,丹诺也是林肯的忠实信徒。

第二、在精神层面上,就是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阐明的法学家的贵族精神与其平衡民主的精神,即如何运用法律来消弱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又捍卫了民主的原则与制度,毫无疑问,丹诺用自己睿智杰出的法庭表演艺术证明他本人就是这方面的行动大师。

第三、在制度层面上,丹诺的工作体现了司法权如何纠正民主的偏差,如何约束和引导多数人的运动而又从来不禁止这种工作,从丹诺为带有左翼倾向的劳工组织的合理辩护中就可以印证这一点,他反对苛政与剥削,但是他也反对暴民与革命。他本人曾经一度同情过共产党,但是他却拒绝加入共产党。用今天与会的宪政学者范亚峰博士的话说就是,丹诺先生信奉中道的自由主义。

第四、在思想层面上,丹诺是一个标准的自由主义者,虽然他天然同情弱者和无权者,在为底层劳工辩护时表露出一些左翼倾向,但是,他本人却绝对是一个哈耶克经典意义上的“自由秩序”的信仰者和维护者,因为,他捍卫的是自由,反对的是奴役。自由是公民私权利的基石,而奴役则是国家公权力的恣意妄为。今天与会的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也是像丹诺这样坚定的自由主义者。

第五、在宪法层面上,丹诺的工作无疑是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坚定捍卫者,这一点毋庸置疑。在其出庭为宣扬进化论的中学教师所进行的“上帝与猴子”之诉的辩护中不难看出:丹诺始终是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的坚定捍卫者与实践者。当神权与世俗发生冲突的时候,他坚定地站在了世俗社会的一边,坚定地捍卫美国社会政教分离的宪政理念,为此不惜得罪在美国南部势力极大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势力。

第六、在个人修为层面上,就像美国的建国元勋之一富兰克林一样,丹诺身上充满了闪光的美德,我概括起来有一下几点:

1、不畏世俗与宗教的权威、敢于冲破传统的藩篱;

2、崇尚正义、嫉恶如仇;

3、悲天悯人、同情弱者;

4、博学多才、智慧过人;

5、采取实用的功利主义原则处世,不墨守成规,不教条主义;

6、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惜挑战公众。

 

正是基于上述同时代的正常人身上一般不能同时具备的美德,成就了丹诺一生中不平凡的辉煌事业,使得他最终修成正果,成为了美国律师界的一代宗师。如果我们回顾当代中国,会发现一位能够与丹诺先生相媲美的人权大律师,他的身上同样具备着丹诺身上的诸多美德,同样像丹诺先生一样才华卓著、善于雄辩、弘扬正义而又悲天悯人,他就是我们律师界同仁所共同敬仰的张思之先生。

 

 

赵国君:是该谈谈律师自治了

——也谈律师协会的性质

 

      新的《律师法》已经于61日实施了。律师们对这部修订的法律充满了期待,因为许多突破性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的权利,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的话,律师执业的环境会改善许多。

 

     但是,新的律师法在对律师协会的规定上却按部就班地沿袭了以往的表达,依然强调自律性,而非自治性,一字之差,不但反映了观念上的保守,事实上也没有反映出时代的要求,新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认识令人担忧。

 

     众所周知,行业组织的管理通常上都是自治的。严谨的、规范的行业管理里面有自律的要求,但自律却不能涵盖自治。自治的范围比自律大很多,它不但有消极的自我约束(自律),还有主动的自我管理。如果说,自律体现在职业认同,荣誉的珍视等方面的话,是比较的,那么自治却是实实在在的规则治理,是务实的,行业组织既要制定管理规,又要推布执行,只能是有权力行使的积极自为状态,而不是被动、务虚的自律。所以,行业自我治理应该是全方位的,有制定行业规范的权力,也可以成立惩戒组织,甚至自我处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以美国为例,美国不仅各州律师协会有权制定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约束本州律师,美国律师协会也有较早的、比较成熟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虽不强制实行于各州,但对全国起着道德指导以及纪律处分程序方面的作用,并努力统一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使其适用于各个司法管辖区。规则制定权在律师协会,实施规则方面律师协会也起着重大作用。当事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州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如果律师协会认为有理由对律师进行处分,它会到法庭提出起诉。律师协会有权实施纪律处罚,如发表声明公开批评,也可以实施更严厉的纪律处罚包括暂停执业,甚至是由律协纪律委员会永久取消律师执业资格,处罚权当然在律师协会。美国做法的核心内容道出了律师管理的真谛,那就是:律师不能直接受控于国家,必须保护法律行业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律师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独立于国家控制的管理是真正的自治,而不是什么羞答答的自律。可见,以自律界定行业管理性质体现的是,在律师管理方面国家控制的观念占了上风,证明我们还没有认清或不能认同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质,还将律师作为一个治理社会的工具来对待,是不能尊重律师行业的本质属性的表现,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误读。

 

     误读的结果是律协在保护律师权益方面没有真正起到作用。现实生活中许多维权律师受到打压、跟踪,少见律协营救的身影,因为他们在自律;许多政府部门强加给律师的繁重任务律协总是照单全收,因为他们在自律,甚至许多劣迹斑斑的律师得不到清理,不了了之,也是因为他们在自律。缺乏一种主动出击的、以保护律师权益为本位的管理,不但于正确的方面无所作为,即便是自身的民主化管理,比如民主选举、财务公开这样手到擒来的举措也迟迟不见天日,律协成了司法部门的得力助手,律师生活中的赘生物,二政府二婆婆的称呼不是偶然的。

 

      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律师行业的大发展有目共睹,用一句话概括应该是,这是律师不断社会化并且已经社会化了的过程。律师纷纷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属性上退下来,变成了如今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国家保姆式的管理上退到了市场社会的汪洋大海之中,已经走上社会化大发展的轨道上了。经过三十年的历练与捶打,律师界已经拥有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资源与能力,专业化队伍在壮大,职业共同体精神与职业自治的机制已然形成,在广泛的社会参与中,社会对律师有高度的职业认同,律师职业的社会化运动就是行业化机制逐步形成的过程,这个变化自然要求的是行业治理而非国家控制;是自治,而非政府统制下的自律。律师的身份属性与生存环境早就变了,管理方式却还是老一套,这已经不是观念保守的问题了,而是不能跟上时代变化的反映。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序言里明确规定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协会不能成为自律组织,必须是自治组织。自律是一种消极自由,自治具有积极主动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整顿的意旨在,符合律师行业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的特点,也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包括统制者津津乐道的两结合管理模式在新的律师法中也是旧况依然,这是为什么?

 

     所谓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是93年以来一直实行的所谓司法部律改方案的一部分,即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个管理模式的初衷是好的,在律师还没有完全社会化之前,国家权力,当然主要是体现在司法行政权上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运作,为律师业提供扶持,算是律师没有自力于社会之前的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在15年大发展后的今天,律师自我治理的模式已经成为可能,两结合的模式亟需调整和反思。

 

      新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则规定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还不是直接领导,律协管理强调的则是行业管理,这些都是大的、原则性的规定。可是,细查后面的处罚与惩戒的规定就会看出司法部门可不是监督和指导那么简单,它完全掌握着对律师管理的绝对大权。而作为行业管理的律师协会的作用是有限的,不但制定规则时要向司法部门备案,接受事后监督。对律师惩戒的权力也十分有限,不过是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接受培训这样软绵绵的权力,即便涉及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权的时候,也必须经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罚没款项上缴国库,热乎热乎手而已。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也不过是有权建议而已。谁掌握着处罚谁就掌握着终极权力,由此可见,律协从某种意义上只是司法部门的帮工或雇员,两结合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结合,而今至多是主从关系或有附庸关系,否则就是大律师所批评的以大吃小,可见,真正管理律师的机构就是司法行政部门。

 

    除此之外,律师是否必须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能另立中央,另行自发成立行业组织的问题也有违反宪法结社自由之嫌。比如,律师能不能够成立另外一个自治联盟?中小律师饱受盘剥与工作之苦,能不能够成立一个互助组织来应对行业内的不平等待遇?或者,能不能自发成立一个全国意义上的专业委员会,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甚至制定技术标准?律师不但有加入全国律协的自由,也有不加入的自由,当然也有另行组织、加入其他协会的自由,这些都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律师法》绝口不提有这样的权利,同样有悖律师行业发展的规律,管理上国家控制的态势异常明显。

 

    指望着新的法律改变一切是不现实的,但是新法里关于律师协会的界定因循依旧,没有新意,不能不让人担心:这样的律师协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能否给发展中的律师业带来促进?时代呼唤着律师行业的自我治理,所有关心中国律师发展的人应该看到这一点。

 

 

(赵国君中国律师观察网(www.ccwlawyer.com)主编)

 

 


贺卫方教授发言

 

我觉得国君刚才讲的这个特别重要,其实我们在纪念丹诺往往是为了我们自己。我有一个同乡作家曾经写了一本小说,他说许多人在坟前哭别人的时候,哭的那么伤心,其实有一大半都是在哭自己,不是哭别人。我想今天是一个有相当针对性,有重要意义,再一个非常重要时刻开的这样一个纪念伟大律师的会议。

 

我们要说丹诺再伟大,也伟大不过我们的律师。我觉得丹诺没什么了不起,我们太夸大他了,丹诺真的没什么了不起。咱们的律师才了不起,丹诺至少不需要担心司法是不独立的,丹诺至少不需要为了给一个刑事被告人做辩护冒着自己被抓进去的风险,丹诺不需要担心司法中间一些灰色、黑色的东西,丹诺不需要担心年底的时候不给他换执照。这些东西都不需要。他在那样的一个执业环境是一个法制的执业环境,今天中国的律师是不是有这样的环境?我们在做任何一件事情的时候,尤其是比较敏感的,重大的案件的时候,律师的独立性方面可能是我们在纪念丹诺的时候首先应该感到,丹诺的职业环境的独特性,或者说我们的执业环境的巨大独特性。当然,这几年也在不断地引进对抗制的审判模式,所谓对抗制的审判模式其实就是体制性的特色,无非强调的是法官高度的中立,案件的启动,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相互交涉,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的辩论,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律师在主导司法的过程。我们期望在制度方面能够推动对抗制模式在中国的树立,能够让律师的环境变得更好一些。我猜想如果我们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像丹诺那样雄辩滔滔、口若悬河,不等说两句话就被法官掐死了,那是很讨厌的。

 

我常常想律师这个职业,应该是口才非常好的职业,但是在中国律师到底需要多大程度上是因为口才,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雄辩,或者说像丹诺那样旁征博引,像刚才星水读辩词在法庭上取得主动,取得先机,丹诺的胜诉不仅仅是因为口才,但是口才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觉得纪念丹诺首先应该思考一下能够出现丹诺这样伟大律师的司法制度和环境。我们那么多人对司法改革如此强烈的关注投入希望,但是司法改革到底朝哪个方向走似乎不太清楚,有点儿犹豫,有点儿迟疑,但是整体的方向包括作为律师和学者,我们都有责任把中国的司法制度朝更加独立、更加中立,更加公正的方向努力。我想第一方面纪念的理由应该想方设法推动良好的制度发展。

 

    第二方面,丹诺这个人身上有一种气质,这种气质是非常有魅力的气质,律师和法官这样的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律师对法官要有说服力,要有过程。法官对律师、当事人本身也存在说服过程,而这种说服过程我觉得可能不完全取决于,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有权利,他的权利是怎样,而是取决于综合性的因素。比方说在美国的法官选任过程中,如此严格的选任过程,我相信这并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司法判决本身的品质,而且要保证司法过程的非常强有力的说服性,能够让当事人接受这样的判决。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利益越来越多元,有时候只是权利之间的相互性,有时候保障这边的权利,就损害那边的权利。司法很难获得一边倒式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法官或者一个律师,如何真正的对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说服,我相信他个人的气质,他个人的广泛的知识积累,各人身上眉宇之间洋溢着职业的自豪都是非常重要的修为。

 

    所以,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取决于我们是否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群体,而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群体到底体现在哪儿?我们的教育制度也许做某种反省,因为我们的教育有时候知识太窄,有时候培养的法律人过分的工匠气,缺少对人的命运,对社会的关怀,所以我们也要做这样一种检讨。但是我们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提高在社会的公信力,想方设法赢得人民的信赖。我们常常抱怨政治制度缺陷的时候,我们不要忽略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所谓的政治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独特的一种职业,独特的机构越来越多的能够吸引人们的关注,赢得人们的信赖的时候,这样的职业就会具有政治意义,就会实实在在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改造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

 

    第三方面,丹诺这样一个人,这样一个律师,我们说他是一个伟大的律师,许多人也说丹诺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人,这个很复杂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我们不能够用伟大道德英雄标准去衡量一个律师。一个律师在社会中更多是权力制衡的力量,也就是说他是在跟国家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最大的强权进行抗争的过程中实现他的价值。他需要体现某种独特的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跟公众理解的完美的人之间有相当重大的区别。所以我们特别不希望今天的律师都要去做一种特别完美的人。最近的北大那位历史系的毕业生,范美忠先生的行为提出了职业伦理的问题,范跑跑。倒是很有个性,很有才华。他提出的教师职业规范的问题,我们不要求一个教师是一个伟大的英雄,但是教师必须守职业伦理,律师也是这样的。有时候律师的所作所为有些方面在公众看来几乎接近不道德,比方说在对抗的情况下,一个律师最大成功是把对方诚实的证人,让陪审团感觉到他就是一个骗子,对方的证人很诚实的在回答法庭的体提问,但是这个时候交叉询问的目的就是让他说的诚实的话,让陪审团不信任,让法官不信任,这是律师要做的事情。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看起来是踩在职业伦理的边缘在走,尤其是当所谓的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兴起以后,或者说胜诉酬金制度,都极大的让律师想方设法的去以自己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为争取目标。这种情况下,有时候职业伦理方面的问题就变的非常有意思。但是我要强调一点,我们的职业伦理是安身立命之本,不要以为我们一定要做活雷锋才是最好的律师,不是这样的。律师要有对自己职业非常复杂的理解,我们要看到我们跟国家检察官相抗衡的时候,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检察官也在说追求正义,律师也在说追求正义,为什么这两种正义看起来在互相打架,我们需要对这种职业伦理进行非常复杂的思考。丹诺身上所体现这样一种精神,我自己觉得它的复杂性也是我们应该纪念的,是律师职业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明天就要到瑞士去开一个会,这个会跟中国的近代法制化进程有密切关系,1839年林则徐被任命为  钦差大臣到广东去禁烟。他搜集到了一本书《万国公法》,他把那本书的三节翻译成中文,他看了以后,完全看不懂是什么意思,因为那个翻译者是美国的一个在广州行医的医生,有一些词他根本不知道怎么翻译。这本书是瑞士法学家写的,这本书法文原版出版250周年,我明天就去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为这个写这篇文章,这两天我都在查清末的一些史料。我看这本书越看越庆幸,庆幸自己生存在一个好的时代,今天再怎么不好,也比1840年好多了。那个时候在这个国家走着,经常路边大树上挂着木头篮子,里面放了几个人头在那儿示众,经常有人在路边带着枷,在路边休息,因为他被押送。监狱里非常黑暗,司法制度根据没有律师为我们辩护,哪会有律师。当时中国跟外国之间许多案件的冲突都来自于没有律师制度,我们根本就没有律师的职业。所以我们今天生活在田文昌的时代,生活在钱列阳的时代,生活在顾永忠的时代,我觉得我们应该感到庆幸,因为我们要犯了事儿的话,我们还可以田大律师为我们辩护,无论有用没用,法庭上还有这么一个看上去像律师的人在那儿辩护。

 

    所以,我觉得这一百多年来,已经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个社会要真正转向良好的法制,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更多的像丹诺一样的努力,向张思之一样的努力,像在座的各位律师一样的努力。

 

    谢谢大家!

 

范亚峰博士发言:

 

    今天参加丹诺律师这样一个纪念会很有意思,我看到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看到这句话引起很多的联想,在法律界,法制是法律人自治,法律人在中国翻译成律师,或者说法律人的主体是律师,我今天讨论,法律人比律师宽泛一些,中国很大的特点,参与日常法律活动当中,除了律师之外,还有人数各方面不比律师人数少庞大公民代理人队伍,这样的人在普通公民当中也有很多人被称为律师,就像我很多时候被别人误认为是职业律师,但是我不是,我是业余的法律人,在这样条件下,为什么把律师称号扩大一些呢?因为我认为现在来讲,这涉及到钱老师讨论很重要的问题律师的定位问题。我的一个看法是,律师定位实际上和中国现在整个法制状态有很大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讨论到这个问题,值得情形的是,律师这个名字翻译得非常好。我们注意到,其他的公检法三块翻译主体人员很不幸,法官、检察官、警官,紧密和官本位联系在一起,法官想到自己职业的时候,很容易把自己和一个级别类比,自己在官本位的体系当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说我们的法官共同体也就和现在的官僚共同体一样共享着同样的癌症,不可救药的腐败。就这一点来讲,律师这个名称翻译很荣幸和万世师表同为师,作为中国人所遵从序列里边,排在第五位联系在一起,预示着律师这样一个群体有可能给中国这样转型当中的社会,给中国的法律建设开创出一种可能性,提供中国律师大有作为的可能性。律师翻译成律官的话,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就会出现所谓处级、局级、副部级的律师,这样的话,可想而知,整个会和现在的官僚共同体一样共享这样的腐败。

 

    但是在这当中,我们注意到,在律师队伍当中,过去几年当中出现一种变异,在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群体在过去五年当中发生了很大的认识上的变化,在此之前律师内部流行一个说法是,在地方上做律师,可能很少有人没行过贿,大面积的腐败,以搞关系为生,使律师群体在中国不受尊重重要原因之一。在过去几年当中,大量的律师参与到公益诉讼或者维权诉讼当中,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制造很多麻烦的同时,给律师群体本身赢得了声誉。

 

    我们刚才看到丹诺律师强者和弱者,已经提出来律师职业定位当中一个张力,什么张力呢?职业性专业性和公众性两者之间的张力。刚才听到钱列阳律师讲中国处于转型的社会,这个判断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现在注意到,中国社会系统分化没有完成,比如说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系统、政治系统、道德系统这样的分化没有完成,正因为没有完成,我们才会注意到,律师为好人、为坏人辩护这样的问题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这说明传统中国社会从以道德非常简单的农业社会好或者坏,最简单的评价,看电影好人坏人,看京剧好人坏人最简单的判断仍然成为公众心目当中无意识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现代社会道德系统和法律系统、政治系统分化缺乏了解,实际上政治系统核心编码是有权力和无权力,法律系统的核心编码是合法和非法,道德系统编码是好或者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注意到为好人辩护和为坏人辩护争论实际上反映法律系统和道德系统的冲突,在冲突当中律师对这个问题的困惑和对这个问题任何简单的回答,为好人辩护,不为好人辩护,为坏人辩护,不为坏人辩护都是错误的,没有考虑从法律系统复杂的意义上,考虑律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我认为现代社会的伦理可以分为公德和私德,道德系统要有一个分化,所谓律师职业伦理和普通人伦理,有很大的区别,这样职业伦理决定律师行为具有两重性,一重是公众性,一重是私人性,要凭本事挣钱,这是他的私人性。另外!律师提供公共产品,为法律秩序,为追求正义而战斗,为权力而斗争,在当中毫无疑问,律师为弱者辩护的主体,律师很重要的特点,公众性决定律师职业伦理主要是处于公德的范围。传统中国人所理解的,与私德有很大的差别,像自由、平等、权力、公益、博爱、和平这样一些德性基本上属于公德的范畴,公德范畴是传统中国社会公众生活比较匮乏,对许多中国人来讲,理解公德和私德区分非常困难,正因为这个原因,造成律师群体,这样的自我认识很大的困难。但是我认为,对于律师群体而言,真正的使命是推进公德的建设,推进公民伦理公德部分的建设。

 

    刚才贺海仁教授提到,很有趣的问题,确保党对政法绝对领导,绝对违反辩证法,任何东西一分为二,强调绝对领导,什么叫绝对领导,这个命题和胡锦涛总书记一线治国、依法国家基本方略完全直接冲突,敢和中国宪法基本大法和胡总书记公然对开。既然在中国宪法当中在中国共产党党章写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保党对政法绝对领导绝对是错误的。无论江泽民总书记、胡锦涛总书记,多次说过,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既然承担更高的领导,原则上的领导,统筹兼顾各方关系,先是原则领导,肯定不是事无巨细都管,所以讲绝对领导肯定是错误的,这样的错误命题违反法律逻辑和政治逻辑,违反蒸发和共产党纲领这种命题尽快改变。这样的命题毫无疑问违反中国宪法,违反中国共产党自己的纲领,违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对领导,我们分析一下,谁的绝对领导,总书记绝对领导,地方党委绝对领导,大面积出现的腐败都是地方政府,地方党委一把手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确保地方政府党委一把绝对领导的话,肯定是错误的命题。

 

    任何所谓的领导不是绝对的,任何人不是上帝,任何权力需要受到约束的,要推进党内民主情况底下提出所谓绝对领导,严重违反宪法的,违反法律,违反党纪、违反党章。

 

    一个成熟社会,实际上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我认为在中国来讲是这样的关系,到现在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出现冲突,体现了内心的焦虑和慌乱,慌不择路情况下提出来非常极端和错误的命题,要有平常心,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法律依附于政治,法律和政治系统冲突,逐渐转变为法律成为协调公共私德、公德、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中国的律师和中国的法律人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就是内功问题。前几年体制内重要的智囊人物提到中国这样的法制,赋予中国司法更多的权力,那位人物讲到,和司法机关内功不行,每年的两会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投票票数非常低的,对于法官的腐败,整个公众是有共识的,在这一点来讲,应该说律师内功需要继续修炼,而且不仅如此,律师核心能力要从关系的能力转变到以关系和规则能力并重,应该说我们发现在中国法形成当中,实际上有两个重要的维度,一是中国传统综合法系核心的理念是关系的恢复,就是和谐的状态的恢复,而不是追求正义。现代法律体系,现代法制精神是追求正义,我们发现在正义和和谐之间有一个巨大的冲突。在当下中国法律系统,没有运行起来情况下面,可以看到中国现在的律师以搞关系为主,但是我认为逐渐要进行到关系和规则整合,在这个当中,律师作为推进中国法制的建设,推进社会公益的实现,法律人共同体认为追求公益和自由的心,为中国法注入真正的精神,为中国的法制汲取正气,寻求法律制道

 

 

杜兆勇先生发言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律师观察网纪念丹诺的活动。在这样一个场合思考中国律师的命运,我觉得是非常有价值的,中国的律师今天有几位发言的嘉宾都谈到,中国律师是什么?他是传统的侠客还是讼师还是师爷,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从59年的历程来看,中国律师曾经在一个时期比集体全部打进黑律师,讨论中国律师的命运,究竟为什么人辩护,或者为什么而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的法制环境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今天借鉴一下丹诺案例或者这个摹本,对大家有非常大的启发意义。

 

    丹诺是伟大的律师,他生活时代背景,在美国的政治传统来说律师的成功有多种选择,可以在政治上成为总统,经济上非常富足,丹诺一辈子干了律师,包括他所代理的马具案前后打了八年,代理费微不足道,丹诺从律师生涯来讲,我觉得职业伦理职业道德是非常值得我们大家学习的。

 

    丹诺给中国当代最优秀的维权律师相比的话,丹诺所受到的煎熬不如他们,我甚至认为中国目前维权律师有一部分在世界律师当中值得赞扬的。丹诺和美国律师相比,他的人格也是散发着光芒的。在他那个时代有多少个律师,只是把律师当成一个台阶当检察官或者法官,在仕途上以求上劲,丹诺在人格上给我们很大的启发。

 

    我们今天探究丹诺经验不能照办照抄,丹诺生活的环境,有东西文化严格的不同,不但在法律上得到大家的认可,检察官的认可,在整个美国精神上面丹诺是美国精神的代表,实际上美国精神是一种普通人自我奋斗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精神,那种勇往直前,无所畏忌,以西部精神为主流形成新边疆精神这就是美国谨慎,这就是立国之本。这是每个美国人散发着光芒的精神,我们可以扪心自问,我们还是非常缺乏的,我们把丹诺引到中国来,传播他的精神,探索他的成长经历,值得在座每一位法律人很好总结。

 

    丹诺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的,丹诺代理一个案件调查是非常认真的,丹诺的成长也是有很大的背景,这种背景是我们今天所无法移植的,法律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包括文化传统,丹诺那个时代背景和中国今天还是有很大的相似性,美国十九世纪、十八世纪大工业突飞猛进的时代,个体生命,个体的权益没有彻底解决,直到美国六七十年代少数民族人权运动解决了这个问题。与丹诺生活时代背景来比,中国有很多的大的环境和丹诺是相似的,吸收丹诺专业经验和职业伦理,更多研究丹诺所成长的环境,这可能对中国的律师成长有更大的启发。

 

贺海仁教授发言:

 

    我做律师大概十多年了,现在做研究,实际上回忆十五年前,刚开始的时候,我记得社会上对律师有一个称呼叫个体户,因为当时的定位非常难定位。不知道辞职之后的律师应该准确把他归属于什么,其实个体户这个概念我想各位大家都有印象,在80年代初期,个体户是指腰杆不硬的那些人,其实在某种程度称个体户是带有很强的贬义,而不是褒义。中国律师改革在整个司法制度板块中,率先突围之后,我认为公安检查和法院体制,原先是一体,但是并没有跟上。当律师率先突围之后,他是孤单的,以至于到今天这种孤立的局面。今天我们听到一个说法,这个概念会不会包括律师呢?如果说我们的律协,司法行政部门也号召党对律师的绝对领导,是不是一种回归呢?这是我们的猜测,不知道具体有没有提法。党对政法战线的领导,至少加大了律师和其他法律制度的界限,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和田律师有过很深的交往,很长时间的历史,我发现这几年在不同的讲台,不断为自己辩护,也就是想不是黑社会的帮凶,不是为坏人辩护,实际上我们的著名的律师为什么不断为自己辩护呢,我觉得这是中国律师改革过程中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一百多年前,当中国的律师反对者的意见很清楚为坏人辩护,四十年代费孝通写乡土社会中也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大家知道在两岸的时候,很多人不愿意为两岸被告人辩护,因为他们是坏人,到了今天,我们的田律师还在辩护,对不起,不是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我就觉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今天纪念丹诺,在他的行业中,我们知道他会为穷人辩护,为弱势群体辩护,丹诺很少为坏人辩护,这个观念对中国危害特别大,我们不是唯一坏人辩护,不是为坏人辩护为好人辩护吗?后来我想说明的是,我们既不是为坏人辩护,也不是为坏人辩护,我们事实上为人辩护,任何人都会犯错误,都有可能犯错误,平等为每个人合法利益辩护。

 

插话:

    我们不要回避为谁辩护,如果进步到为坏人也要辩护的时候,好人更需要辩护,为什么回避为坏人辩护呢?不要回避为坏人辩护,坏人也需要辩护,所以没有必要回避,也不是为坏人为好人,我们就是为坏人辩护,为什么不可以?坏人也需要辩护。坏人不能一了了之,该杀杀。我们把它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管什么人,可能是道德上的坏人,在这个行业中,我们是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待,既然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不是人,应当享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人的概念就是有问题,我们先天性坏人有一些坏的东西在,这个东西不仅是制度问题,还是一个观念问题,所以我想这个观点是非常重要的。

 

    今天纪念丹诺,国君给我打电话,我第一反映丹诺离我们太远,今天纪念丹诺为了中国企业为了中国律师,国君为他默哀,我觉得不合适,13亿都很艰难地渡过,15年来,中国律师一直在艰难渡过,他们不仅承担诉讼风险、代理风险,同时承担重大的政治风险,我们指责律师过多为富人服务,过多为金钱和利益服务,这是不公平的,我希望把律师首先当成一个职业对待,任何职业无非就是为法律或者靠法律生存,任何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必须靠法律生存,这一点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在这个前提下,律师不是为法律而生存。中国律师法这次修改重大的变化,的确提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概念首次提出来,提升了律师在整个中国法律社会的地位,尽管地位本身不高,但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对律师的价值来说是很大的提高,这件事是首肯的。

 

    我们看到中国在这方面律师做得非常优秀,我们的法律援助之后和公益诉讼之后,大部分由职业律师承担,而不是由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官员承担,他们只起到指派、委派的作用,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得到非常大的肯定。当然疑惑的是,我们的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一方面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把大量的实际的法律援助指派性给我们大量职业律师做,这里面就产生一个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和义务,我想区分一个概念,律师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问题,我们今天的律师法强迫律师为善,当你不提供法律援助时就要做处罚,我以为违背了一个概念,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本身是一种善,善这个东西要通过职业伦理和人们内心自觉完成,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完成,但是我们今天看到法律制度是通过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强迫律师完成,如果一个律师不能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能够依法提供的话,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制度和律师的善和制度的恶形成鲜明的对比。一方面我认为,律师应该靠法律而生活,同时也要为法律而生存。律师要尽到大量伦理道德和伦理职业,没有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和政府强迫规定也是分开的,不能混为一谈的。

 

    这样下去我担心律师产生一个逆反心理,当然还没有达到非常恶劣的地步。

 

    最后我还是想谈,纪念丹诺,我们要学他的精神,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值得学习的,到今天,我们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律师自身的缺陷,确实也是造成人民今天的口实,这一点不得不提及。

 

田文昌律师发言:

 

    我始终认为他是特殊历史时代的产物,属于争取、建立的时代。正像刚才所讲的,现在美国出不了丹诺,那时候丹诺是为弱者辩护。

 

顾永忠插话:

 

    丹诺应该是马克思,共产党宣言里所讲的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时期,对劳工高额剥削时候的产物。

田文昌:

 

    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所以现在是有区别的,现在不可能有那样的辩词,不可能洋洋洒洒的去演讲。我在美国、欧洲看了一本书,不可能心平气和的娓娓道来,就事论事。但是丹诺的时代和丹诺的人物,毕竟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是一个时代的标志性的人物,更重要的是我认为,中国目前所处的时代,恐怕和那个时代有相似之处,历史不会完全的重复,但是有相似之处,可以说中国现在不可能出现完全的丹诺,但是可以出现半个丹诺。作为时代来讲,有类似丹诺的律师出现,那就是我们的时代有了进步,又有当时的相似性,我想这就是我们纪念丹诺的重要意义,纪念丹诺更重要的是反省自己,中国的律师应该怎么往前走。

 

    接下来我们就要审视中国的现状,说到具体问题,大家可能想到很多,但是我认为中国律师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我近些年来我一直在呼吁和呐喊的问题,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的职责定位,律师到底是什么东西,什么职务。律师有几百年的发展,中国律师发展不到三十年,中国律师是一个新事物,所以从这么长的历史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一个被人们了解认识的过程。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由于人们对它认识的肤浅和扭曲,使中国的律师到目前为止仍然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这一点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中国律师自己还不能认识自己,这是我的体会。比如说,我到处在讲,律师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为什么要这样说,因为我深深感受到中国律师要么捧上天,要么踩在地下。

 

    我举个例子,两年前在云南中国审判开了一个会,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律师定位的问题。我在会上重申我的观点,同时我提出,我认为在座的律师很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结果果不其然,当场有两位律师痛斥我的观点,他们义愤填膺,律师为什么不代表正义,你有什么理由,我就代表正义。我无可奈何,最后我只说了一句,我说我希望我提出的概念代表正义和追求正义,就是说到今天为止,律师界本身还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的位置。相反,两个结果,律师不代表正义,他不能维护正义。那天我在法学所做了一个关于正义的演讲,也谈了这个问题。相反的观点,我们有些律师完全背离了正义,几年前我提出来中国律师的变异,变成什么?变成掮客,变成商人。当然为律师争权的时候我大喊,律师是被逼良为娼,律师的环境太差了。但是逼良为娼,也是娼呀。我们从自身反省来讲,我们不能甘心去做娼。列宁批判敌人的时候说,政治娼妓、法律娼妓。什么意思?虽然我们的环境很恶劣,但是如果这样发展下去,律师还会变异,甚至有的地方律师已经变的很厉害了。

 

    不久前我在深圳开会,法官我不说,我一直在说律师。法庭调查我一言没发,法庭辩论第一轮我一言没发,第二轮我刚说了两句半,我还没讲理论,我特别写实,我讲了两句半法律,法官立刻打断我,你不许说法律,不用你讲。接下来我讲证据,我刚讲了一句半,说你不用讲,法律调查我们都听见了。我说我能讲什么呢?法官说你根本就不懂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可悲的是,我坚持讲完了之后,有十几个律师。审判长问其他律师还有没有?吓我一跳,没有了,一口同声。谁都不敢讲,一句话都不敢讲。如果我们律师不是这样,坚持讲又会是什么样呢?这是我们需要特别反思的。

 

    所以,首先我认为我们不应该把自己打扮成这样的化身。前些天很多媒体说,谁是包青天,实际上是害我一样。网上这些文章,四大腐败帮凶,我还是之首,不说别的,命题就是错误。大家可以想象,律师何来帮凶呢?关键是我们自己,首先不能把自己扮成这样的化身,其次我们不能去违背正义。我的行为是要追求正义和实现正义,再接下来我们实现的方式必须明确,我们追求和实现正义的方式就是依照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工作区实现我们的正义,维护我们的正义。

 

    律师表面看来是在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用一切手段为最大限度把当时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好象这很极端。但是恰恰在于两方面的极端导致了穷尽所有的理由,给审判者提供客观基础,这不就是抗辩制度的合理性吗?它的合理性、公正性不就是这样体现出来吗?所以我们要广泛宣传。这并不与正义相矛盾,也不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有些时候从根本上来讲,从最高点来讲,是高度统一的。

 

    我在加拿大跟一个大法官谈论一个话题,我很受启发,我说在中国法院分庭,任何一个人不可能是全才,不可能是全能,重大案件,9个人同时出庭表决会不会有弊端?法官对我的回答说,你说的很对,我们各有所长,都不是全才,但是我们靠什么呢?我们靠律师。因为这样的案子,任何一方的律师都会最充分的论证法律的规定,我们通过法律的充分论证加以判断,我们就能够把握这个案件。这句话对我启发非常大,这说明了律师的作用,也说明了律师最大限度发挥你的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委托人的权利的方式。所以说律师和法官是朋友,离开律师法官判不了案,没公正。我们是律师和法官是仇人关系,当然在中国不仅仅是律师,我们在圈里,我可以说律师是什么东西,但是我不敢说法官是什么东西,实际上他们谁都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东西,这是最可悲的。控辩三方都没有很好的定位自己,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内部律师自身来讲,我们亟待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我们发展才能走入正常的方向,这正是我们纪念丹诺,来讨论丹诺时代和丹诺人物的话题的重要意义。

 

    追溯律师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回到现实,这样的活动意义很重大,很好,让我们深刻理解内涵,能够真正引起我们思考,能够真正宣传它,推动中国律师界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希望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调整那些偏见的认识,这样才能够使律师界健康的发展。

 

顾永忠教授发言:

      我要向他(贺卫方)学习,他是我的同学,他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刚才他谈了很多丹诺时代律师不用担心这个,不用担心那个,的确是这样,但是丹诺时代还有很多不如我们现在的律师,他有很多做不到的事情。比如说今天我们在义愤填膺的说,给我们这个刁难和障碍,丹诺时代根本没有可能让你这样。虽然美国宪法在18世纪就规定了第五、第六修正案,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力,但是律师的帮助始终在审判阶段,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在19世纪,1938年丹诺死的时候,美国的律师还不能进入到侦查程序,还只在审判活动中。再比如说我们大家非常熟知的米兰达规则,这也是19641965年以后建立的,在此之前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则,根本不可能做到这点。

    我为什么讲这些东西?就是说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今天所面对这样一个环境,这样一个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斗争,需要我们去抗争,需要我们去解决,但是另一方面,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靠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是靠这个社会上一些先进人员和这个社会上的一些有良心的人共同结合,共同配合才能争取来。我们今天能够得到这个东西,起码立法上写上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这是靠什么?贺老师刚才说了,一百年前或者不到一百年前我们做不到,我们上街上可以看到装着人头的篓子,那时候就算有丹诺,恐怕也做不到。所以,一个社会的法制走到哪一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东西做基础,我们不可能真正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所以,我的意思是我们不要光抱怨,不要光指责,我们要面对。这是我想说的一点。

    还有一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非常多,但这样多的问题并不能影响,或者说并不能承诺于我们去不尽职,不尽责,去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业务素质,包括提升我们的伦理。刚才贺老师谈的非常重要,我们作为律师的基本伦理、基本道德,不能因为环境存在问题,不能因为制度给我们制造了这样那样的困难,我们就可以自甘堕落。我不是随便这样讲,因为整个社会对我们的形象确实有这样那样的微辞。假如我们不在这方面提升自己、修炼自己,光说制度存在这个问题,存在那个问题,很多时候会影响我们对制度改革的诉求。

    还有一个问题,说今天这个环境不好,那个环境不好,我们环境真的好了,我们是不是就能真正的达到像丹诺那样,我觉得现在不敢有这样的信心。我们现在很多人不是在这方面下功夫,当然刚才贺老师也说了,口才很重要,但是赢得一个诉讼,维护一个正义,不能没有口才,但还有很多功夫要下。现在我们有很多案子,其实给我们空间也是有的,但是为什么也没有得到本来应当得到的正义结果呢?这里面我觉得可能就有自己的东西。所以,今天在纪念丹诺这个人的时候,不管丹诺本人怎么样,实际上他是律师职业的象征,我们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不光是从外面争取更好的职业环境,同时也要提升我们自身,这是我觉得在这样一个纪念活动的一点感受。

钱列阳律师发言:

 

    非常荣幸今天来到纪念丹诺律师的论坛,听了各位的发言之后,我有一个感觉,丹诺律师是我们作为同行,他是我们的一个精神目标,不是一个行为标志,他追求正义、追求公平、追求自由的思想和理念这是我们不仅是律师,也是每个法律人应该追求,毕生作为自己学习和追求的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至于说行为标准,在不同的法制架构下,不同的社会文化架构下,其实是不一样的。在他这个时代,做到他这个时代最好,是建立在美国当时这个社会文化法制架构下,他已经做到他在同行业中出类拔萃,做到了最好,我们更多要看到,我们今天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在社会文化法制架构下,我们要做到的是,我们最好的自己,只有这样才把最适当的作用、最合适的时间和方式发挥到了极致。从这个意义深讲,我觉得这种具体的行为标准,应该是我们自己依据中国国情特色摸索的,而不是简单金丹的照搬。

 

    我个人认为,我们今天面对不仅是现有大家看到的法律体制,更重要的是,是五千年的封建文化积淀下的十几亿中国老百姓他们的法制理念水平,这是我们今天作为法律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中,真正要面对的,真正要客观认识的问题,比如说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是不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老百姓当然认为是客观事实,但是我们法律人明白,是法律事实,只有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才能以法律条文为准绳,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如果是客观事实并不等于完全等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加上正义才等于法律事实,我们律师在法庭上追求的是什么呢?追求不是自由行政客观事实,不是凭良心讲怎么样,我们要有证据,被告人是不是真的杀了人,我们要看法律事实是否有证据,这不是说偏袒一个坏人,放纵一个坏人,而是维护了法制的尊严,因为我们维护法制的秩序。辛普森到底杀没杀人,从客观事实上来讲,没有正义,法律事实来讲没有杀人,这是法律的代价,让个别人落入个案中的法网,让整个的法制的理念、法制法网得到了维护,没有因为一个人,一个案而破坏一张网,这种法制的理念,是我们今天十几亿中国广大老百姓不能接受的。我们没法容忍一个黑社会老大或者一个什么样的人,逃脱了法网,但是我们中国人又非常能够容忍某一个人被冤枉,十年以后平反不就没事了吗,只要这个人不是我,不是自己,所以我们现在所面对的,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实际上我们有双重职责,第一为客户提供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第二通过个案,向我们的老百姓,向社会宣传一个最基本的法制理念,打一个比方讲,在美国今天的社会,大家在高速路快速开车,我们今天又开车又修路又修路又开车,车子停停走走,走走停停,看到那儿坑不平,还得填好,必须把中国五千年来完全没有法制文化土壤,没有法制道理的地方,人走多了遍也成了路,今天一步步通过个案踩出一条法制的路来,这是二十一世纪我们中国法律人历史的使命,我们现实的任务是办好每一个案子,符合法制的原则,历史的任务,是为未来真正中国优秀大律师们做一个基石,打一个基础,也许将来这些伟大的中国后代刑辩律师们,站在我们的肩膀上,他们在二十岁的时候,刚入大学的时候听过我们这些人几堂演讲,受过那么一点点启发,今天认清楚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期这样一个特定时代,我们所要做的事。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讲到当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我们其实今天的法律人,我们也是仔细地认清了形势,这就是认识论,我们的任务是什么?这就是方法论。只有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部分来结合,才明白我们今天所做的每一个案子,都是为国家的法制的完善在做贡献,达到这个高度来看,我们也就是说,能够找到自己真正的心理定位。还是说到一句话,做最好的自己,雄心的一半是耐心。谢谢大家!

 

李霄林律师发言:

很高兴参加这样一个会议,感谢主持人给我一个发言机会。我是这么想的,我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快速变化的时代,从我出生时候开始,因为我是50年代的人,那时候没有法制的,毛主席说我们不要制定那么多法律,以限制我们镇压阶级敌人的手脚,毛主席那个时候把所抓到的战犯全部放了,把自己共同的战友全部干掉了。但是从那个时代开始,79年第一部刑法,83年第一部民法开始,已经逐渐开始走向法制,而且进入快速立法阶段,我们这个阶段我可以这样比较,就像生物大爆炸一样,我们的法律突然一下成千上万件法律出现了,而且可以操作了。在以前我们还没有法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司法腐败这个词,但是我们现在才知道有法了以后还会有司法腐败,而且司法腐败日益受到重视,成为大家所谈论的话题。无论如何我们处在快速变化的时代里,我们必然面临各种观念和理论的冲突和复杂多变的现实。我是这样认为我们律师的,我们的律师地位并不是很高,几年前曾经有一个媒体,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做了一次社会调查,在大街上拿着话筒,问所有过路人,认识一个律师,说出一个名字,绝大多数说出施洋大律师,那是电影里看到,对现今的律师没有几个人说得出来,也没有几个人能认识,现在律师受到社会尊重有所提高,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如果有人跟我说我是律师,人家说律师这个职业好,我体会来体会去,这个职业好,是不是仅仅指律师收入高,当律师这个职业比我在当教师收入高,是不是这样的说法,作为律师常常面对在工作中甚至我们自己律师和律师之间也会受到一种打压,而且律师在职业中很难履行自己法律赋予职业权利,而且没有办法救济,如果这个人,司法机构不让你会见,一点办法没有,肯定不能会见的。认识到我们自己的作用还是很微小的。

几天前我曾经有一个案子,我找记纪委领导说,这个案子是错的,领导当时给我上了一课,你是一个老律师了吧,年龄也不小,学没学三大法?我想民法、刑法,宪法,我说不出来,我向您请教,一本正经跟我讲,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和领导的说法,你没学过大法,你当什么律师?这个案子是领导有说法的案子,你在法庭说得吐沫星子乱飞那是空气的无效振动,他跟我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律师常常在法庭上的辩护法官并不看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律师在法庭上常常面对的是检查机关和法院戴着国徽,律师站在一边是另类的,我们说了,常常一句话律师意见不采纳。律师这个群体作为刑事律师最主要存在意义在于和政府的力量形成某种对抗,防止政府滥用自己的权力,伤及公民的权力,律师就是制衡政府一种力量,这就是律师存在的基本目的,这样目的的存在,在这个工作过程当中,就是为了客观上最后维护和追求社会正义。律师个人并不是社会正义化身,客观工作效果维护社会的正义。我们曾经到日本律协访问过,给我们看了他们一条规定,因为我们律师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我们律协可以接受社会各阶层的捐款,唯独绝不接受政府一分钱,因为我们常常要为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抗衡,拿了政府的就会嘴软,就是手软,这是他们作为一条纪律提出来的,把自己这个群体作为和政府相对的力量而存在的。

    在今天,我们在纪念丹诺,刚才有的同事也提出来,我们今天的时代是和丹诺所处的时代有所相似的,今天这个时代说是一个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但是实际上也是在资本主义化的阶段,资本原始积累的时候手段很残酷,作为劳工层面,作为群众层面可能受到很严酷的剥削,我们碰到黑煤窑黑劳工所有事件和丹诺所处的时代有所相似,这个时代就是律师纪念丹诺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我们还是有向他学习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很赞成钱律师讲的,在具体个案中发挥律师的作用,为我们的当事人,为那些贫困者,甚至为那些所谓的犯了罪的人维护他们法律赋予的权利贡献我们的力量,客观上起到追求社会正义需要和目的,这就是对我们律师的一种道德观念的一种要求。

丁锡奎律师发言:

在这么多前辈面前,我觉得我是一个新人,在这儿我非常荣幸,作为一个新律师,我就结合丹诺的成长,谈一谈新律师的成长。我的职业年限从2000年开始做兼职律师,我是做教师工作的,做专职律师四五年的时间,我受刚才那几位前辈说到了现代中国和丹诺相似形的问题,律师成长的氛围可能和丹诺那时候相似性的问题。我也补了一些课,看了一些丹诺的传记,当时我看丹诺在做律师之前是做中学老师,月收入是30美元,第一年做律师的收入,一个月收入5060美元,用现在的水平,汶川大地震他们的老师校长说平均工资1200元,刚入行的老师的工资可能不到1000元,也就是说律师现在收入2000元,那就是刚入行的律师收入水平。

刚入行的律师遇到很大的问题就是生存问题,可能2000元都挣不到,可能还不如丹诺当时成长环境。所以说现在律师一入行面临的生存环境能不能打下成为丹诺这样一个律师道德的或者是最基本的东西,我不骗当事人,马克东案子说他骗钱了,律师骗,这是比较大的骗子,咱们不知道真的假的,公检法系统也好,纠出最大的骗子,事实存在不存在骗呢?是存在的。我有幸指导刚入行的律师,就是实习律师,咱们的律协注意到这个问题,中华律协发布了对新律师指导新的办法,必须指定指导律师,以前以我的经历和同学的经历,中国的律师没有任何指导,都是自学,都是挂名的,生存怎么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先去“骗”,当然“骗”包括好多方面,不然无法生存。

    刚才说到法律援助的问题。法律援助是一个义务,实际上就是徭役,为什么不把援助和对待新律师培养结合在一起,先由国家公职律师做援助,新律师做公职律师的学生,保证新律师入行经济最低的收入,而且咱们现在律师行业的发展都是一些个体户式的小人式的,在法院跟前开所的,那和丹诺那时候非常相似的,丹诺几个人组成一个所。从丹诺的成长,如何从普通的年轻人二十岁刚出头,做的一个大律师,现在咱们的律师成长过程首先我要经历做骗子这一步。不能说十个律师当中,十个新入行的律师不去骗能生存吗?可以说我是一个小法律问题,忽悠忽悠多收一点钱,有一个人搞社会调查给我打电话,就问我的行业,我说我律师,他说你很有钱,这个钱是正当来的吗?他们认为很有钱,是正当来的吗,是骗来的,我说律师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做律师高收入的误解可能给予美国的电影、港台的电影等,实际情况呢?北京三分之一的律师吃不上饭呢?

    我一个同学刚开始转行做律师,对律师憧憬来的,在一个小地方做律师,就是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这个东西多收一点费,违背律师职业最基本的东西,任何一个行业诚信是第一位的,这是社会转型时期,律师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打好培养丹诺式律师的基础,王律师也提到钱字,说实在话,特别是维权律师他们的生存状况。

    国家对律师的定位,国家不光不扶持还要征收徭役,还要2500块钱的注册费,北京的2500块钱的注册费收起来是三四千万的数额,拿出一部分做基金,做新律师的成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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